在现有的网络法律体系中,几乎都是单边的网络秩序确立性规则,很少涉及到网络用户权利保障的法律制度。虽然我国宪法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但在法律体系的实施中却一直是“短板”,既不能作为法院的直接判案依据,也没有建立违宪司法审查制度,于是宪法成为“没有牙齿的老虎”[17]。相应公民的基本权利如果没有法律的明确保障和司法救济,则难以得到全面实现。 3.网络用户实名制度的单边设计,加剧了公民对公权力更深介入私人领域的担忧 实名不仅意味着准入与责任,还意味着单边的外在制约。网络是一种技术更是一种政治[18],网络的迅速普及,使网络舆论生态复杂多样。改革发展进入深水区和攻坚期,社会稳定也步入高风险期,社会矛盾的加深因为网络话语权的延展有导致极端情绪蔓延的危险,再加上政府行为不透明,信息不公开,时而也会出现“负面信息驱逐正面信息”的非理性逆向选择。网络用户实名制的推广,特别是在网络公共言论空间的发帖实名要求,主要是政府为了避免网络集体围观,防止网络舆论甚至舆情爆发,与现实世界交互渗透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而采取的措施。 实名制的管理方式在我国并不鲜见,比如宾馆入住、银行储蓄、股票账户、不动产买卖、手机电话卡以及飞机、火车票购买等等,甚至在特定条件下购买菜刀也要出示身份证,登记姓名说明用途,被戏称为“菜刀实名制”[19]。实名的目的就是要求公民用真实身份参与各项社会活动,网络用户实名则把这项要求扩展到了网络空间,将网络用户的身份与其个人真实身份建立明确对应关系,网络和现实生活通过身份管理接轨,就便于政府在网络上准确快速而又合法地追踪查找某一具体网络行为的行为人,落实行为责任。这不仅降低了管理成本,提高了管理效率,同时也实现了政府对网络空间全面的深度权力渗透[1]。 近年来,实名制几乎成了政府维护社会稳定的习惯性选择,立足于政府立场,以政府管制和问题解决为本位,从没有正式向公众阐释实名的正当性基础,也没有考虑公众对实名的承受度以及对应的信息安全和公民隐私保护。其实即使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也并不需要时时刻刻向任何人表明自己的真实身份,对自己的身份信息仍然拥有相当的自主决定权,但网络用户实名则可能导致这部分权利的丧失。而具有讽刺意味的则是政府网站以及官方微博等信息发布滞后、公众关注的内容大量空白、举报投诉电话与信箱名存实亡等。 网络用户的实名以牺牲公民权利和私人领域的免受干扰,实现便捷强制的网络管控和责任追究,表现出政府传统保守的效率优先、稳定压倒一切的威权管控思维定势和“懒政”行为模式,远远落后于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的推进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和依法治国的要求。更令人忧虑的是,网络用户实名制会因为维稳的名义被某些不法权力和势力所利用,成为侵害公民自由和权利的工具。 在关于网络实名的权利和权力对抗中,权利无例外地再一次落败。政府和网络用户之间,政府具有绝对管制权,却没有相应的司法审查制度来防止政府权力的乱作为或不作为;而关于网络用户个人信息和隐私的法律保护内容,则散见在宪法、刑法和一些民事立法中,既没有明确公民的信息安全权和隐私权,更没有界定权属范围,对于信息安全和隐私的保护往往于法无据。因此有必要建立健全网络法律体系,限制政府网络管控的权力边界,避免公权力对私人领域的侵蚀,全面保护公民因为实名面临的信息安全困扰与隐私曝光。 4.网络用户实名忽略了网络自身的技术性内涵与发展特点,单一政府为中心的管控方式并不是最佳选择 网络是现代信息技术发展的产物,技术性是其首要特征[20]。网络空间中的信息交互是由计算机代码设定的规则决定的,代码创造了网络空间,代码如何编写事实上决定了人们在其中的基本行为规范,最初的网络开拓者们就期望网络空间的秩序交由工程师、专业协会及制定标准的机构通过技术性规范来创设维系[21]。当然技术规范无法体现人类的道德价值,也无法具备网络空间的普适性,因此仍然需要体现人类价值观念、具有普适性的法律制度介入网络空间。但在制度选择与设计时,应充分运用既有的技术策略来弥补人为制度的漏洞与风险。 另外从网络空间的发展历程来看,网络内嵌的自由和创新属性,需要更为开放、宽容、灵活、便捷的外部环境支持,所以网络空间的迅猛成长并非政府主导,而是以自组织的状态迅速发展,因此行业自组织的引导作用不应淹没于政府单一的强制控制之下。基于对网络空间独立和自主品性的尊重,政府应高度重视网络行业自律积极性的调动,通过网络企业和全体网络用户的内在自律,促进互联网的有序发展。 三、网络用户实名制的推进与公民权利的平衡保护 “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和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22],当然自由在哪里都一样,源于一定形式的制度控制。网络也已经与人们的现实生活水乳交融,因此在网络用户实名制的全面覆盖与推进过程中,应该考虑如何协调与体现互联网价值的匿名行为习惯之间的矛盾,如何完善网络法律制度体系,发挥网络自身技术特性及其自律优势,在防止公权力以及个人权利被滥用的同时,保证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得到充分实现,使政府的网络规制与公民权利的保护得以平衡。 1.区分不同情形,赋予特定网络空间的用户实名选择权 根据网络用户不同的网络表达内容,采用不同的用户实名要求。对于网络用户的商业性表达,如网络金融、电子商务等,以及与身份有不可分割利益关联的事务性表达,如考试、招生、就业、网恋等,根据现有“账号十条”规定采用“后台实名,前台匿名”的方式普遍推行;对于公共评论性网站和论坛,尤其具有政治公共活动性质的网络空间以及官方举报网站,应当允许网络用户自由选择实名或匿名的方式,因为是否允许不同意见的匿名表达,不仅涉及制度的合宪性以及与既有价值观的协调,还反映一个社会的宽容程度。如果网络用户为了使自己的发言更具有关注度和可信度,可能会主动选择实名表达。 同时通过特定的网络用户实名选择权来替代普遍用户实名制,不仅有利于限制和转变政府的管制惯性,也有利于提高政府科学治理的能力和水平。 2.制定并出台单行法律,确立可诉性原则,保障公民的网络表达权、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谁也无法否认思想的力量,对真理的最好检验是在实践中看思想本身是否为人们所接受,我们所希望实现的最终美好都可以通过思想的自由交流来实现,所以言论的交锋不论是在现实世界还是网络空间,都是个人发展和社会进步不可或缺的动力。 网络已经成为公众参与社会治理与民主政治的重要场所,也成为公民重要的维权阵地,网络的表达自由是公民行使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的基础,参与和知情当然是这些宪法基本权利的应有之意。然而直至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单行法律,也无法通过诉讼制度来保障公民的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和表达权。 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可以发现,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除言论自由和批评监督权以外,基本都有部门法加以明确保护和救济,而新闻传播立法启动多年仍有花无果,与成熟的法治国家相比,我国还明显缺乏完善的能让社会多元利益主体畅通表达自身真实诉求的渠道系统。因此国家立法部门应高度重视保障公民表达权、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的专门立法研究并制定出台,界定政府与公民的权利义务边界以及法律关系,赋予公民一定的言责豁免权,明示有害言论与信息的范围以及责任承担,强调相关网络行政行为的过程公开与透明,明确可以对侵犯公民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和表达权的行为及主体提起行政诉讼。 通过一系列可操作的具体制度,强化对公民网络表达权的彰显,同时也为网络实名要求简接提供正当性基础,为公权力的干预设定行为界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