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强调涉及网络言论追责案件的审判公开及材料公示制度,落实司法救济 仅有法律规范并不足以保护公民享有的权利与自由,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美国也是通过一个个判例,让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一点点深入人心。在涉及网络言论追责案件的裁判中,用户实名制下,出于政府控制的视角,网络言论表达者与公诉机关的对抗,表达者将无一例外地处于绝对弱势地位。因此独立的法院救济将成为平衡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砝码。 审判公开是我国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要求对案件的开庭审判过程(不公开除外)和判决宣告必须公开,允许公民旁听,允许新闻媒体进行公开采访和报道[23]。但在传统实践中,一些敏感案件即使不具备不公开的条件,仍会被“场地狭小,旁听席有限,无法容纳”等原因而将旁听者拒之门外。 互联网的出现为审判公开提供了新的助力,“中国法院网”是审判公开原则最贴近社会公众的物理体现,直接链接“庭审直播”、“法院网络电视台”、“法治之声”、“诉讼服务”、“给大法官留言”、“公告文库查询”和“审判案例库”等。国家机关积极利用网络来传递法治信息和正能量,本身就是一种思想的交流。如果每一件针对网络言论追责的案件,可以通过庭审直播向社会发布,证据材料公开展示,公诉意见和判决文书全部披露,那么毫无疑问,可以更有力量地明示政府无意也无法通过网络用户的实名来遏制公众思想的自由和参与民主政治的热情。因此,针对网络言论追责案件的司法救济做如下建议: (1)通过各级法院官网的“庭审直播”功能,公开所有网络言论追责案的庭审过程,法律有强制性限制规定的除外。 (2)在各级法院官网的“审判案例库”,公布所有网络言论追责案的公诉文书、证据材料、辩护意见和裁判文书,法律有强制性限制规定的除外。 (3)如果基层法院官网确不具备庭审直播能力的,应通过审判案例库,公布所有网络言论追责案的公诉文书、证据材料、辩护意见和裁判文书,法律有强制性限制规定的除外。 4.尽快完善网络法律体系,排除权力滥用,严密法律责任 (1)制定并出台完备的《网络安全法》迫在眉睫。网络用户实名注册后,个人的信息主要会集中在以下两个环节:一是网络用户通过实名认证而提供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后台实名信息”[24],二是网络用户在网络活动或交易时被网络终端记录下来的各种行为信息,被称为“前台网络信息”。当然,《网络安全法》的内容绝不仅仅局限于网络实名制下的个人信息保护,但网络用户实名产生的个人信息内容,应当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网络用户的后台实名信息和前台网络信息应当依法受到保护,不得被他人非法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同时《网络安全法》中应该明确政府对网络空间的治理权以及权力边界,明文确定各类对个人信息侵害的责任条款;规定对被侵权人的损害赔偿额度;建立民事补偿机制,增加惩罚性赔偿;还要追究个人信息保管者保管不力的责任,包括单位(含国家行政机关)和个人。 (2)明确隐私权入宪[25]隐私权是随着现代社会发展而逐渐进入宪法权利视野的,其价值本源是人格尊严,目标是保障个人私生活免受外界的不当介入,排除政府对个人私生活的干预。由于这项权利与其他公民权利如住宅不受侵犯、通讯自由与通讯秘密之间有交叉重叠,因此宪法没有明确对隐私权的保护。但是在全面推行网络用户实名制的情况下,政府不当干预公民私生活已经成为现实可能,因此有必要从宪法角度对公民隐私权明文加以确认和保护,同时根据宪法规定,梳理完善相关法律条款。 (3)严厉打击侵害网络个人信息的相关犯罪行为。虽然2009年我国《刑法修正案》(七)就补充规定了若干关涉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但由于个人信息的概念和范围尚未有立法明确,带来明显的保护空白;并且对于合法或者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单位和个人,非法利用个人信息的行为,目前还不能追究刑事责任[26]。所以有必要针对现行刑事法律的不足加以立法完善,严密法网保护网络信息安全。 5.完善网络架构,重视行业自律,通过技术措施和行业自治制衡管理者权力,保护网络用户个人权利 (1)网络架构可以直接规制网络用户的网上行为,也可以限制管理员的权限。“架构就是一种法律”[27],网络用户注册的网站系统管理员,可以通过代码对用户信息管理权限进行分权,如能查看到身份证号码,但不能直接对应到前台名称,而能查看到用户名和密码的,没有查询身份证号码的权限;另外还可以通过信息数据库的设计,让身份信息内容按字段加密分别隔离存放,不同权限管理员分别掌握不同加密规则等,也可防止政府轻易获得个人信息。 另外开发便携式网络身份识别设备,防止网络用户实名导致的信息安全风险。通过类似银行U盾的拔插式网络身份证,代替网络用户的实名注册。 (2)充分发挥网络行业组织的协调和自律功能,整合行业组织的力量,完善其组织架构,加强行业组织的工作能力建设,凝聚行业组织的内部共识,促成包括网络用户的行业内部自律规则,探索网络行业组织自律的治理路径[28],使包括网络企业、网络用户的行业组织成长为网络秩序建构的重要力量。 制度本身往往都具有两面性,因为现实的复杂永远让决策者面临两难的选择,每一种选择可能都既正义又不正义。“正如所有生活都是一场实验”[29],所以在网络用户实名制度全面推行的情形下,更理性的做法是寻求公民权利保护与该项制度的平衡,化解或控制制度的负面因素。至于制度的是与非就留给实践和时间来检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