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资源性产品价格存在的问题 (一)资源性产品价格长期背离产品价值 我国资源消耗增长过快的同时, 经济发展中资源浪费严重,资源利用效率大幅度低于发达国家的水平。有资料显示, 我国1 亿美元GDP 所消耗的能源是12.03 万吨标准煤,大约是日本的7.20 倍、德国的5.62倍、美国的3.52 倍、印度的1.18 倍、世界平均水平的3.28 倍。到2020 年,我国将新增建筑面积约300 亿平方米,建筑能耗将达到10.9 亿吨标准煤,建筑在建造和使用过程中直接消耗的能源已占全社会总能耗的30%左右。计划经济时期,由于不能正确认识和评价自然资源的经济价值,资源曾长期被无偿调拨使用,产生资源无价、原料低价、产品高价的现象。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发展,资源性产品的稀缺性、有限性及使用中产生的外部性逐渐被认识, 但由于政府在对垄断行业的价格管制中,更多地考虑社会的承受能力,而仍采取低水平的资源价格政策, 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资源的过度开发和浪费。此外, 开采成本没有完全纳入成本核算。首先,政府管制下的资源性产品价格只反映了开采成本中的生产成本, 资源性产品开采企业的生产成本主要包括各种生产部门人员工资和物料耗费, 如材料费、动力费、燃料费、储量使用费、维护费等。其次,开采成本中的勘探和开发成本没有计入成本范畴。最后,生产成本较高不利于定价。我国石油生产成本明显高于国际平均水平, 与石油初级产品所处地质结构类似的加拿大相比也高出50%。2011 年,我国石油对外依存度达到57%,我国石油企业已经没有价格优势。我国石油开采多是在地质构造较为复杂、勘探开采技术手段较为落后的条件下进行的, 加之石油企业可以获得高额补贴,石油企业根本没有追求技术进步、降低成本的动力。 (二)资源价格形成机制不能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重要的稀缺资源事关国计民生, 其价格形成主要以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为主。资源价格长期偏低,会导致资源愈加稀缺及生态环境愈加的被破坏。如我国天然气和石油的平均资源补偿费率长期保持在1%,远低于美国的10%和澳大利亚的12.5%。又比如中国大多数矿产品价格偏低, 大多数矿种产品价格约比国际市场同类产品价格低30%~60%。中国矿产资源补偿费率长期偏低,平均为1.18%,而国外一般在2%~8%。资源价格体系的不合理及资源补偿机制的缺失, 使现行资源价格形成机制不能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导致我国形成了粗放型资源开采方式,阻碍了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资源价格不能真实反映资源市场的供求关系和稀缺程度。虽然通过价格改革,我国绝大部分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已由市场形成, 但相对于其他商品,我国资源要素价格市场化程度偏低。经过多年的艰苦努力,我国单位GDP 能耗与国外先进水平差距逐渐缩小,但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并没有从根本上得以转变。在我国,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归国家,资源使用者是从国家手中取得资源的初始使用权。如天然气、水、电、土地等资源性产品的价格,没有经过市场公开竞争过程,依然沿用旧模式,价格由政府授权确定,市场化程度不高, 不能真实地反映市场供求关系和资源稀缺程度。许多高经济附加值的资源,如油田、煤矿等,在使用、开采过程中,给周围环境、土地、水等造成的损害,各种外部效应没有补偿,价格只反映了资源开发成本。 (三)资源价格构成不合理,缺乏科学的资源价格定价方法 按照“谁破坏、谁治理、谁开发、谁补偿”的原则,我国对资源性产品开发企业征收了生态环境费用, 如排污费、土地复垦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水资源补偿费、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等, 对不同资源性产品征收的生态环境税费也不尽相同, 这些税费主要由资源所在地环保部门征收。但是长期以来,我国生态环境费用征收存在诸多问题。首先,环保费用整体征收水平偏低,费用种类繁多,部分费用存在重复交叉征收,费用标准常年不变。环境保护费主要由地方政府征收,收费标准也是由地方政府制定。其次,资源性产品价格基本不包括环境成本。现行资源性产品定价中的成本主要为物耗成本和人力成本, 资源性产品开发和利用所造成的环境损失成本基本没有包括在内。再次,生态价值损失没有得到补偿。环境税费不仅不能满足环境恢复的治理需要, 而且生态环境价值损失也没有在价格中得到充分体现与补偿。地方政府对煤炭开采企业每开采一吨煤补贴生态治理费用13.91 元, 地方政府财政压力倍增。我国价格形成机制还不完善,特别是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相对滞后, 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市场机制作用的有效发挥。 二、加快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的原则 (一)积极稳妥,分步实施 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涉及生产、流通、消费各个环节,在改革中必须坚持积极稳妥、分步实施原则。首先要科学确定改革的总体目标,周密制定改革总体方案,反复权衡利弊得失和对有关方面的影响, 力争把改革的负面影响和不确定因素降到最低程度; 其次要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 把改革的力度和社会的承受能力紧密结合起来,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取得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理解与支持,保持社会稳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战略部门,资源部门具有特殊性,要放开那些竞争比较充分的资源性产品价格, 由市场供求关系确定这部分资源产品的价格; 对具有垄断特征的资源产品实行合理的价格监管。 (二)市场导向,引入竞争 价格是市场机制的核心, 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主要是通过价格信号实现的。因此,价格管理要坚持市场化的改革方向,最大限度地运用市场机制,引入竞争,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做到管少管细管精。首先,凡是放开后能够在市场上形成合理价格的,要坚决放开。如:在全面实现煤炭价格的市场化改革中, 坚持建立市场化的煤炭价格形成机制, 政府逐步淡化对煤炭价格形成的干预,完善煤电价格联动机制,通过市场化方式实现煤电价格的良性互动。其次,凡是因各种因素仍存在垄断经营、短期内难以通过市场形成合理价格的,也要积极推进其体制改革,打破垄断,促进竞争,在部分不能形成竞争的经营环节, 政府不能轻言放弃定价权。如,在积极推进电价改革中,要建立既考虑成本、又反映供求关系,既有激励、又有约束的电价机制。要区分垄断与非垄断环节,逐步建立起发电、售电价格由市场竞争形成,输电、配电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的价格形成机制。总之,通过引入竞争机制,让价格在市场竞争中形成,充分发挥价格信号引导市场供求、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促进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三)鼓励节能,节约优先 如果企业可以依赖廉价资源而获得利益, 那么企业必然会失去技术创新、寻找替代品的动力。为此,要走出资源过度消耗、生态环境恶化的困境,就要抑制资源需求,采取相关价格政策,鼓励企业开发、采用节能技术或寻找替代品,达到有效节约资源的目的。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必须坚持有利于促进资源节约,有利于解决资源短缺矛盾的原则。通过价格信号在全社会鼓励节约资源, 对一般群众必须消费的资源实行保本微利价格, 对超量消费的资源实行累进价格。如,在全面推进阶梯水价改革,要加大水资源费征收力度,推行面向农民的终端水价制度,合理提高水利工程和城市供水价格, 全面开征污水处理费,探索建立水权市场, 利用市场机制优化水资源配置;针对天然气价格水平偏低的状况, 逐步提高天然气价格,理顺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的价格关系,建立与可替代能源价格挂钩调整的机制,通过制定峰谷价格、季节价格、可中断价格等政策提高管网资源的利用率;通过实行阶梯价格、超基数加价等政策促进资源节约与合理利用;通过实行差别价格等措施抑制高能耗、高污染、低产出行业发展, 运用价格杠杆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升级,鼓励节能,实行节约优先,促进企业自主创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