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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微博的版权和版权保护
论文作者:童鞋论文网  论文来源:www.txlunwenw.com  发布时间:2017/3/21 11:50:35  

如果从技术角度认识,微博(Micro Blog)的本质就是一种新兴媒体或者闲聊工具。假若从法律角度分析,微博的本质就是信息存储空间。把这两种观点结合起来可以给微博下一个相对全面与科学的定义,即微博是基于网络的内容存储与信息发布的新型媒体。人们之所以对微博倍加追捧,不仅因为微博为搜索、接触、利用与传播信息创造了便利,更重要的是微博为阐述个人观点、交流生活体验提供了大众化的公共平台,特别是其强大的转发和评论功能,以及“病毒传播效应”能够使参与者获得极大的心理满足。然而,版权制度保护权利人利益的基本方法就是控制作品传播的路径、速率、频度,微博作为“网络空间的第四交流模式”改变了作品传播的本来面貌,必然对既有利益平衡体系造成冲击,引发新的版权矛盾。社会化、普遍化的侵权现象和日益增多的权益纠纷表明,版权是当前微博发展不得不面对的重要法律问题。

一、微博的版权与被侵权的原因

1. 微博的版权内容

部分学者对微博的可版权保护性提出质疑是有一定道理的。虽然,作品的独创性与作品的篇幅大小、长短无关,但是最多只有140个字的微博,其独创性的体现的确受到了限制。因为字数越少,表达组合可供选择的空间就越小。所以,对于摄影、美术、音频、视频、舞蹈等作品类型之外的文字型微博可版权保护性的判断,在许多情况下确实使法官感到棘手。尽管如此,按照版权法原理,无论是何种类型的微博,只要具备最低限度的独创性,就是版权法保护的对象。作为版权客体的微博,其版权内容与非网络作品没有区别,包括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但是,微博版权的行使有其自身的特点。比如,发表权是“决定作品公之于众的权利”,如果微博只是在有私密关系的人(比如朋友、亲戚等)之间传播,那么传播对象是特定的,不构成发表权的行使。如果微博作品向不特定的网友传播、转发,那么就属于“公之于众”,是行使发表权的体现。又比如,根据我国现行版权规则分析,版权财产权中的发行权并不适用于微博的网络传播,因为无法形成有形复制件。但是,如果把微博内容选择、编排后制作成光盘或者纸质出版物出版,就构成了发行。另外,微博传播中版权的行使具有复合性特征。比如,将照片上传到微博向不特定的人传播,既行使了发表权,又行使了展览权。还比如,利用微博最多的行为就是转发,而转发往往同时涉及对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使。由此可见,微博的版权特点对其作品地位的认定以及司法审判实践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2. 侵犯微博版权的原因

用“全民违法”来形容微博领域的侵权乱象并不过分,有学者称之为微博版权危机。其一,微博处于开放的网络环境,暴露在众目睽睽之下,加之接触、获取手段灵活,从而为侵权提供了便利条件。其二,微博在被重复转发、上传的过程中,权利管理信息极易丢失或者被篡改,原权利人极易模糊或者“失联”,作品出自何处、是否有版权难以考证,于是许多用户视之为公有领域资源随意转发、下载、拼接、重组,即便真正的权利人出现并主张权利,其身份也难以被认可。其三,侵犯微博版权具有特殊性,比如侵权形式隐蔽多样、侵权损失难以核算、侵权举证困难、纠纷审理较为复杂、获得赔偿的数额低等,使微博权利人望维权而却步,助长了侵权之风的蔓延与盛行。其四,面对层出不穷的、分散的、随机的、数量庞大的侵犯微博版权行为,行政监管部门顾此失彼,虽然少数侵权人受到了处罚,但是对遏制“全民违法”的作用微乎其微。其五,对微博这种新兴媒体的规制采用的是传统版权法规,不可避免地存在不适应性。比如,利用和转发微博的大都是个人行为,并且非经授权转发微博在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没有合法的地位。于是,无以计数的微博用户在授权不能的情况下只能抛弃版权制度,选择在“法外空间”行事,使法律法规沦为被人们蔑视与践踏的一纸空文。

二、侵犯微博版权的类型分析

1. 微博用户的侵权

转发是最常用的微博功能之一,包括直接转发和间接转发两种形式。直接转发是指用户直接利用微博的“转发”按钮转发文字、图片、视频、音频,特点是能显示原始发帖人的昵称,而且只能是原文转发。虽然大多数学者和微博用户都认为应对直接转发持宽容态度,但是却遇到了法理障碍。因为直接转发既不符合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的“个人使用”,也不满足该条第2款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6条第1款关于“介绍、评论”中“适当引用”的条件。间接转发是对他人微博作品下载或者复制之后的再传播,如果操作不慎,有可能侵犯权利人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1]。抄袭是指将他人的微博作品当成自己创作的内容在网络空间发布,包括原文抄袭、部分抄袭、改头换面抄袭等类型。抄袭也是一种常见的微博侵权方式。比如仅2013年1月至7月,新浪微博受理的涉及发布的举报就达到2939件[2]。微博抄袭可能侵犯权利人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甚至是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另外,如果在微博转发、引用的背后隐藏着商业目的,那么其属于明显的侵权行为无疑。比如,有的微博用户利用他人的微博内容吸引眼球,聚拢人气,再通过发布广告或者O2O模式营利,实际上是将他人智力成果当成自己攫取经济利益的工具。

2. 微博平台的侵权

微博平台的侵权主要包括两种类型。其一,直接侵权。不同的微博平台出于竞争的考虑,为了提高网站访问量,扩大影响力,通过技术方法创造了大量的“僵尸粉”或者“山寨用户”,将其他微博平台上的作品以及相关资料复制到自己的平台上。这种以抄袭为竞争手段的做法,已经在新浪、网易、腾讯、搜狐等平台之间引发了诸多纠纷,扰乱了网络竞争秩序,混淆了作品来源,对用户造成误导。比如,腾讯微博就曾指责新浪微博非经授权大量抄袭、复制其享有版权的微博名人照片和文字作品。一家微博平台非经授权抄袭另一家微博平台享有权利的作品,如果无法定的免责理由,那么构成对版权的直接行使,属于直接侵权。其二,间接侵权。相对于直接侵权,微博平台构成间接侵权的可能性或许更大。所谓间接侵权,是指微博平台并不直接侵犯他人版权,而是为微博用户的直接侵权行为提供帮助、诱导,或者明知、应知微博用户利用其平台实施侵权行为而不主动加以制止。在间接侵权的情况下,由于微博用户上传的作品数量巨大,微博平台难以审查每件作品是否存在权利瑕疵,所以按照法律规定,如果存在过错,微博平台只承担间接侵权责任,目的是对其责任进行限制,保证网络信息服务的开展。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适用“红旗标准”与“避风港标准”对微博平台是否承担间接侵权责任做出判断,如果微博平台符合“红旗标准”,则无法进入“避风港”免责。但是,由于有“避风港”规则的存在,也给了一些微博平台钻法律空子和消极作为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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