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件回顾 奇虎360 和腾讯QQ 是目前市场份额最大的两家网络客户端软件供应企业。360 以安全卫士、杀毒软件的终生、完全免费在短时间内占据了大部分的电脑安全市场份额,并由此开始向其他领域拓展; 腾讯公司以聊天工具QQ 出发,以网络用户几乎人人为QQ 用户的基础,不断地向各个领域拓展。但是在2011 年的下半年,这样的两家公司,却掀起了一场前所未有的网络大战。 这场大战从9 月27 日开始, 360 首先以出台隐私保护软件的形式曝光了QQ 侵犯用户隐私的问题; QQ 很快反击,声称360 涉嫌色情推广,并向广大用户弹窗称“被诬蔑”,对外宣布将采取法律措施。10 月中下旬,腾讯联合百度、金山、可牛、遨游等数家互联网企业宣布联手抵制360,并正式提出法律诉讼; 360 随之反击,发布“扣扣保镖”,宣布能够保护QQ 用户的隐私安全。11 月初,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腾讯的诉讼,腾讯索赔400 万人民币,并宣布在纠纷解决以前将停止运行装有360 软件的电脑上的QQ 软件; 360 随后宣布保证用户能够同时运行360 和QQ 软件,并要求腾讯公司向全国网民道歉。最后,360公司首先放低姿态,宣布召回“扣扣保镖”,并宣布搁置争议,还网络宁静; 腾讯也逐渐恢复了webQQ 的登录,两家软件仍然可以兼容。 两家公司的网络大战历时一个多月的时间,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这场网络大战中的消费者权益问题。 二、从“360、QQ 之争”中暴露出的相关问题 根据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不难看出,这场两家公司的网络大战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垄断行为十分明显,不可否认。在分别以各自的手段强迫网络用户二选一的行为中,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因为很多用户都是360 和QQ 两种软件同时使用。那么,网络用户是否可以以法律形式得到帮助或者救济呢? 我们认为,存在着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是消费者概念的问题。如果要上升到法律告诉,首先要明确的是用户的主体资格的问题,在这场网络大战中的网络用户们是否具备消费者的主体资格呢? 使用两家公司付费软件服务的网络用户的消费者资格是没有问题的,那么免费用户呢?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费者的规定是为了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这里面的“生活需要”有些模糊,值得商榷,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很难由此确定两家公司的免费用户们的消费者资格。 第二是消费者权益的范围问题。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费者权益的九种权利中,并没有明确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和隐私受到侵犯所应受到的保护的权利。在网络信息化时代的今天,互联网产业蓬勃发展,网络用户激增,互联网企业之间的竞争也逐渐加剧,这其中如何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目前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范围略窄,尤其是网络用户的权益,特别是隐私权,如何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范围? 值得我们深思。 第三是消费者维权的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费者维权的途径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往往显得过于复杂和麻烦,最终许多消费者选择了息事宁人或者不了了之,也就没有实现对消费者权益的真正的法律保护。由此可见,我国需要有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仲裁机构和机制,能够方便快捷地帮助消费者提出仲裁、举证和对商家的严肃处罚,才能真正维护消费者权益。现行制度中消费者在司法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在维权时还要遵循民事纠纷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使得消费者在维权中步履艰难,很多人就此放弃。另外,对侵权人的惩罚措施的执行也是一大问题,消费者在赢得诉讼后,有些没有得到执行,或者即使被执行了,侵权人所受到的惩罚也微乎其微,应该加大对侵权人的惩罚力度,增加其侵权成本,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消费者权益。 三、如何完善网络不正当竞争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无论是在现实当中,还是网络维权,消费者总是处于一个弱势的地位。当面临这种网络不正当竞争的时候,如何才能帮助消费者维护自己的权益,我们将从《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完善,讨论这个问题。 ( 一)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 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不正当竞争的救济对象是其他收到侵害的合法经营者,并未包含消费者。而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受损害最大的正式广大的消费者,或者说网络用户。按照现行规定,这场“360、QQ 之争”总的网络用户们,无法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的受害者,也就无法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相关企业对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进行维权。因此,我们认为,必须扩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救济范围,明确企业的不正当竞争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责任、赔偿和惩罚措施。要从立法上完善不正当竞争经营者和侵权者的法律责任,逐步改善消费者弱势群体的法律地位,为消费者的维权之路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 ( 二)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完善 对于消费者定义的范围要扩大,要能够包括目前网络时代出现的新的消费形式中的消费者,要明确网络用户的消费者地位,使网络用户可以使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自己的权益。此外,还要合理设置消费者举证制度,要求商家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消费者只要能够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购买依据并证明商家存在侵权行为或者商品( 服务) 存在问题即可被认定,方便消费者的维护之路。 这场网络大战给我们的启示还有,我们应当结合网络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从法律和制度上逐步完善,遵循网络规律,保护网络用户权益,还互联网一片安全而宁静的天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