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旅游法》实施对旅游价格的调控 (一)《旅游法》严禁旅行社组织不合理的低价组团旅游 长期以来,“零负团费” 低价组团旅游是旅行社吸引游客和实施旅游促销的重要手段。在这种促销方式下,表面上看游客的旅游花费较少,但由此产生的强迫购物、增加自费景点、导游向游客变相收费、旅行社向导游收取费用等问题,不仅影响了组团游客的旅游体验,还加剧了游客、导游、旅行社三者之间的矛盾,由此带来的纠纷不胜枚举。据媒体报道,2013 年7 月,安徽游客姚远给海南省长蒋定之写信, 反映其在海南旅游期间,导游存在擅自减少服务项目、增加行程外消费项目等问题。但业界人士指出,该游客所缴纳的1650 元费用,除去合肥往返海口机票以及组团社正常利润外,已所剩无几,这是一起典型的“零负团费”案件。导游擅自减少旅游合同内服务项目并增加行程外自费项目固然有错,但导致问题产生的“罪魁祸首”还是长期以来存在的“零负团费”营销模式。针对这一旅游实践中的痼疾,《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这一规定从根源上杜绝了旅行社进行“零负团费”低价组团旅游的可能性, 从根本上铲除了长期以来存在的导游强迫游客进店购物、擅自增加自费景点的痼疾,同时降低了旅行社、游客与导游三者之间发生纠纷的可能性,有利于科学合理制定组团旅游价格。 (二)《旅游法》杜绝景区门票价格制定中的“一言堂”现象 多年来,景区门票价格逢“节”必涨已经成为旅游市场秩序混乱的重要原因之一。尽管《价格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已经明确规定政府定价应征求公众意见,建立价格听证会制度,但是具体到旅游行业中的景区门票价格制定,“一言堂”现象仍然比较常见,旅游从业者和游客对景区门票价格调整的意见或建议几乎影响不了景区门票价格的最终制定。发生在凤凰古城强制收取148 元统一门票价格的事例就是典型的“一言堂”, 这一事件引发了当地商户与游客的强烈抗议,严重影响了当地政府的公信力。针对这些问题,《旅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这一规定的合理性在于,旅游景区大多是依赖公共资源建立,是全体民众的共有财富, 制定旅游景区门票价格应该征求广大民众的意见。 (三)《旅游法》合理解决了导游服务费问题 在《旅游法》实施之前,对旅行社支付导游服务费问题并无明确法律予以规范, 以笔者从事导游工作的实际经历而言, 旅行社支付国内旅游的导游服务费以天计酬,并多在100 元以下,大多数导游没有月薪或只有区区几百元, 且鲜有旅行社为导游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更有甚者,一些旅行社不仅不支付导游服务费,还向导游索取带团费用。这些现象直接导致导游从业人员强迫游客进店消费,或擅自更改旅游行程,增加旅游合同之外的自费景点, 更有导游主动向游客索取小费或收受旅游经营者的贿赂。针对导游服务费偏低和规范缺失问题,《旅游法》在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 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用。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 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这一规定明确规范了导游服务费问题,保障了导游从业人员的权益, 从而能够有效杜绝导游强迫游客进店购物等不良现象, 促使导游与游客关系更加和谐。另外,《旅游法》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一条分别明令禁止导游从业人员向游客收取小费和收受旅游经营者贿赂,并在第一百零二条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 二、进一步完善《旅游法》调控旅游价格的法律对策 (一)正确认识《旅游法》实施的法律意义 尽管我们可以预计到《旅游法》实施能够有效促进旅游价格制定的进一步合理化和科学化, 但任何法律都不可能事无巨细地对所有社会生活中的问题作出针对性规范,法律的实施才是它的意义所在。以法律促进旅游价格的合理化和科学化是一个立体化、多维度的系统工程,必须对它有正确和清醒的认识。首先,法律绝不是解决旅游价格问题的唯一手段, 甚至并非最优选择,但至少是值得我们重视并加以尝试的手段之一。其次,在以法律调控旅游价格的过程中,法律的指引、评价、教育作用大于强制作用。也就是说,我们并不是依靠刑罚和法律责任来提升旅游价格的制定及其监管工作质量等, 而是以法律来评价何种行为对于实现旅游价格合理化和科学化有正面作用, 并指引人们从事有利于实现旅游价格合理化和科学化的事务, 教育人们如何作为才能实现旅游价格合理化和科学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