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化企业著作权质押的特点 文化企业著作权质押融资是指文化企业经营者依法将其著作权的财产权出质,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资金,并承诺按期偿还本金及利息的一种融资方式。在该法律关系中,文化企业经营者作为出质人如果到期不能或拒绝偿还债务,则质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权的价款优先受偿。2007年交通银行北京市分行与北京天星际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署著作权担保贷款合同,为电视剧《宝莲灯前传》的拍摄提供600万元贷款。2008年5月北京银行与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以著作权质押的方式向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提供1亿元打包贷款,用于其多个电视剧项目的制作,开创了著作权质押打包的先河。在著作权质押贷款的保障下,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已成为民营影视公司的龙头①。目前著作权质押融资一般有三种模式:第一种是直接将著作权质押给银行获得融资;第二种是将著作权质押给担保公司获得融资;第三种是在向银行借贷的过程中,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同时融资方将自己的著作权质押给担保公司作为反担保。在著作权质押中,出质人无法进行物理形态的标的交付,一般也无法提交权利证书,因此著作权质押与动产质押及一般权利质押相比具有鲜明的特点。 (一)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的分割性 “著作权”是大陆法系的概念,其原意是“作者权”(author’s right),与英美法系的版权法相比,大陆法系更加注重著作权的人身属性。德国对著作权采取“一元说”,认为著作权虽然有人身权和财产权之分,但两者是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均不得转让(谢黎伟,2010:56)。而以法国为代表的“二元说”认为著作人身权与作者人格紧密相连,因此具有不可放弃、不可转让的属性,著作财产权则不具有人格属性,是纯粹的经济权利,可以转让和继承。虽然法国知识产权法典只规定软件使用权可以设立质权,但著作权法规定著作财产权可以全部或部分转让,因此可以认为著作财产权在法国可以设立质权。在美法系国家,更强调版权的经济价值,对版权转让限制较少,英国版权法第94条规定,除作者的人身权不得让与外,版权可象动产一样依照合同形式或其他形式转让。1976年版的美国版权法第201条规定,版权所有权可以全部或部分通过任何转让方式或法律的实施来转移。美国在著作权质押融资方面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完善的法律规制体系,1975年美国就有了文化企业著作权质押贷款纠纷的判例②。我国对著作权的财产权和人身权作了严格的区分,并于1995年在《担保法》第75条中明确规定了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质押,而将著作权中的人身权排除在质权标的之外。 (二)质押标的权利的复杂性 依照我国著作权法及物权法的规定,著作财产权作为质押标的包括以下权利: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和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上述权利中的每一项权利都可以为权利人带来实际的经济利益或担保利益,而且各项权利可以被不同的人同时行使。每一项权利都可单独作为质押的标的,也可以是任意几项权利的集合体作为质押的标的。与一般权利质押标的单一性、权利人行使的独占性相比,著作权质押标的权利较为复杂,而且随着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作品可能会出现新的利用方式,经过国家立法确认后成为著作权的内容。因此著作权转让只及于已存在的权利,对该权利支付相应对价,在此后如产生新的权利要么归著作权人所有,要么重新对此项权利进行议价并支付相应的对价后归原受让人所有(吴汉东、曹新明等,1998:209)。作为文化企业设立质押的著作权利范围也随着科技和经济发展而不断扩大,权利数量及组合形式也在不断变化,这些因素都增加了质押标的权利的复杂性。 (三)著作权保护期限对于著作权质押的限制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是指国家依法确认著作权并予以保护的时间。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无期限限制,可以获得永久性保护,而一般作品的著作财产权及著作人身权中的发表权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当著作权期限届满,作品进入公有领域则著作财产权丧失。因此著作权的保护期对于著作权质押具有重要意义,一旦作品的著作财产权过了保护期,则该作品的质押担保就失去了意义。著作权的价值与著作财产权的剩余期间成正比关系,著作财产权的剩余期限越长则著作权的价值越高。著作权人或其他出质人不得以保护期限届满的著作财产权设立质权③,因此著作权保护期限不仅影响到文化企业的质押融资金额,也会影响到质权的效力。 二、我国文化企业著作权质押融资困境成因分析 由于文化企业的资金回报期较长,原创性产品的开发难度较大,产品投产后现金流不稳定,使银行很难依靠文化企业的财务报表对企业的还款能力作出评估。而且我国大多数文化企业由于自有资金不足、缺乏不动产质押物等自身限制因素,导致文化企业尤其是中小文化企业长期以来很难获得银行信贷资金的支持。加之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著作权价值评估难、产权变现难、风险控制难、权利移转存在缺陷,导致金融机构对文化企业的质押放贷顾虑重重。因此招商银行就电影《集结号》向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贷款时,除了著作权质押以外,还制订了一系列严格条件来控制风险,要求个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担保,王中军、王中磊兄弟和阿里巴巴董事长马云以个人名义担保,并且电影票房收入需要直接进入专设的监管账户①。虽然这些苛刻条件增加了文化企业著作权质押融资的难度,但这也是金融机构在著作权质押融资高风险下的无奈之举。 (一)权利冲突 基于著作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分割性,以著作财产权作为抵押标的,但质权人在行使质权时,常会受到著作人身权的限制,导致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在质押关系中出现冲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发表权对质权的影响 如以未发表的作品作为质押标的,在债务人到期未履行债务时,质权人欲对该作品著作权变现以实现质权,在双方并未约定质权人可以行使发表权的情形下,出质人以发表权为由阻止该作品发表,则会导致质权最终担保的债权无法实现。由于质押的是财产权,发表权并不受质押关系的制约,这种情况下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就产生了直接冲突。 2.修改权对质权的影响 在作品质押后,如出质人要求对作品行使修改权,但作品的修改直接决定着作品变现价值,这就存在着修改权行使导致作品价值降低的可能性。但基于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二元性,质权人无法通过质权阻止出质人行使修改权,质权人的利益就无法得到切实的保障。 3.署名权对质权的影响 著作人身权与作者本人联系紧密,作者的声誉和威望对作品的价值有重要的影响。在质权人行使质权时,如出质人以署名权作为对抗,拒绝在作品上署名,则质押作品的价值会受损,从而对质权的实现产生实质性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