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语言运用之能动理论基础 司法能动主义是中国司法界所积极倡导的司法理念和司法政策。承载司法能动主义最重要的载体就是司法语言,司法语言的掌控,事关司法能动性的发挥。 (一)司法能动外现之司法语言 “司法能动主义的源头在西方,在西方语境中,司法能动主义是一个多义性的概念,从而也是一个使用较为混乱的概念。”[1]司法能动主义,主要是指法院以实现正义为目标,以宪法原则和精神为依据,为处理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问题确定政策。司法能动主义是现实主义者所持的观点。普遍认为,法官在处理案件的时候,对案件的裁决应当有较为宽广的观点,成文法或者判例的规制在法官做出裁决的过程中扮演着很小的角色。换句话说,司法能动主义者在处理案件的时候,除了要考虑法律规制以外,还要考虑案件的具体状况。司法能动的发挥需要载体,司法语言在司法过程中扮演着相当重要的角色。司法语言是法律实施层面上使用的语言,包括司法口语和书面语言。法律的实施和运用依赖于司法口语和法律文书的书面语言交替使用来完成。从一定意义上说,司法能动的外在表现形式就是司法语言的能动,司法语言的能动基础是司法能动主义,二者互为表里,相辅相成。 (二)司法运用语言的能动边界 与司法能动主义相对立的理论是司法限制主义(又称司法解释主义)。司法限制主义者认为,司法者在发挥司法能动性时应有必要的限度,否则就违背了司法中立的原则,就会破坏公平和正义。基层法官在发挥司法能动性的情况下,要注意司法过程中的语言及司法语言的表露。司法追求公正,司法过程中的司法语言承载着公平正义的要义,司法在能动的基础上要克制,承载司法能动的司法语言要有必要的边界。基层法官在积极引导农村当事人参与诉讼、发挥司法能动的同时,有必要让司法语言在能动的限度内公正地倾诉。 二、立案阶段的语言运用表达 (一)立案中语言指导性限制 立案是案件进入法院诉讼程序的开始,它关系到能否把当事人的纠纷纳入法院的司法裁决。主管立案的法官不可避免地要对当事人的立案进行指导,在接待当事人的过程中,接待语言是一门值得研究的学问。 1.科学指导立案,注意语言分寸。农村案件的当事人,文化水平不高,怎样对这些当事人进行立案指导,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法官在立案阶段接触的是一方当事人,其指导性的语言最好是当事人应该了解的一般的法律知识,而不应该是针对个案的具体意见,法官不能越俎代庖,做些诉讼代理人应该做的工作。司法实践中,有一些恶意诉讼,假若立案法官立案指导不当,就会使一些当事人把本不存在的证据作为“证据”提出,从而加大审理难度,甚至可能左右裁决而带来本不该败诉一方的上诉、上访,从而影响法院工作。 2.慎用结论性语言,避免立案当事人情绪化。当事人到法院立案打官司,目的就是让自己的权益得到法律的保护。农村案件有其特殊性和复杂性,当事人出现纠纷后,寻求司法途径解决纠纷是法制建设的进步,但有些确实不是法律规定可以受理的案件。对于这些不应该由法院受理的案件,立案法官如何解决,就显得至关重要。例如,有一位老人来法庭立案,案由是儿子拒绝赡养,并对其打骂,他要求和儿子断绝父子关系。按照法律规定,此案件不应该由法院受理。但如果简单地否定老人的诉求,势必会给老人带来伤害。这时候,就应当向他解释相关法律的规定,看能否在基本事实不变的情况下,通过改变案由达到立案的目的。对于那些确实不属于法院受理的案件,也不要立即做出结论,而应在审查期限内做出结论后再答复当事人,并做好相关解释工作。 (二)送达被告语言运用需明确 1.让被告内心接受参与诉讼的合理解释。中国的农民不愿意打官司,更不愿意成为被告,认为那是很丢人的事情。司法实践中,当法院把起诉状、开庭传票等手续送到被告人手里的时候,得到的往往是不理解,拒签成为常事。这些都不利于诉讼的顺利开展。例如,一位债务人的借款保证人在收到起诉状时暴跳如雷,质问法官自己没有欠钱,借款人没有还钱,为什么把自己告到法庭。遇到这类情况时,法官的解释很重要———要让当事人明白起诉是原告人的权利,积极应诉并维护自己合法权利同样重要。司法实践中,不少法官往往阐述被告不积极应诉的不利后果,很少向被告人陈述积极应诉的有利后果。其实,只要稍微改变一下语言技巧,就会产生不一样的结果。 2.积极引导被告人参与诉讼的限制。当法官把起诉状递给农村案件当事人时,朴实的农民会手足无措,法官积极引导被告参与诉讼,事关案件的最后裁决。诉讼引导的依据是原告的起诉状,法官应针对原告的诉求和起诉内容,向被告阐述答辩和辩驳的要点,并阐述辩驳应该提出的相关证据,同时说明提供伪证要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通过正反两方面的引导,可以为以后诉讼的开展打好基础,有利于法庭查清案件事实,作出公正的裁决。 三、调解阶段语言运用的积极限度 (一)庭前调解深挖案件症结所在 农村案件有一个重要的特点,即由于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一些很容易掌握的证据没有及时采集或无法采集,而这些证据又是弄清案件的关键。这种情况下,庭前调解就显得尤为重要。曾经有一桩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原告诉说被告应偿还彩礼款6 000 元,被告答辩状称,当时因原告家庭困难,为了能尽早结婚,但又不至于让原告在亲朋面前丢脸,双方对外宣称换手绢的时候里面包了6 000 元。原告起诉至法院,并找到了订婚时候在场的一些人作证。这种情况就需要庭前调解,因为如果开庭审理,被告将陷于不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