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来校园欺凌事件频发,越来越引起社会公众的关注。从我国目前有关校园欺凌的立法情况来看,我国校园欺凌的法律规制存在法律规定不完善、法律执行力度不够、法律意识淡薄等问题。因此应当从设立校园欺凌专项法律、明确学校和家长的责任、增强法律意识方面进行完善。 关键词:校园欺凌法律规制未成年人 近年来,校园欺凌的问题在我国不断受到关注。无论是学术界,还是政府部门,已经更多地认可了校园欺凌的法律属性。法律问题来源于社会现实,法律制度的设计应当具有根源于社会的问题导向意识。本文从校园欺凌的概念出发,分析当前我国校园欺凌法律规制中的现状、出现的问题及原因,提出完善我国校园欺凌法律规制的建议。 一、校园欺凌是什么 校园欺凌是发生在校园内或其周边区域,涉及学生之间,其中一方蓄意采用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对另一方进行持续性的伤害与侮辱的行为[1]。此类行为对被欺凌者会造成包括身体、财物乃至心理层面的伤害。具有故意性、长期性、重复性、危害性、隐蔽性的特点。 校园欺凌的行为方式多样复杂。根据行为方式,可以将校园欺凌分为直接欺凌和间接欺凌。直接欺凌是指可以直接地对被欺凌者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行为,包括身体欺凌(对受欺凌者直接进行物理攻击,如拳打、踢、拽头发、使用工具攻击等方式)、言语欺凌(包括辱骂、恐吓、戏弄等方式)。间接欺凌是指通过隔离、排斥等手段,对被欺凌进行精神、心理上的压迫,包括社交欺凌(比如联合其他同伴故意将某人排除在团体之外等)、网络欺凌(利用互联网传播被欺凌者的谣言、不实信息,进行诋毁等)。 二、我国校园欺凌法律规制的现状 (一)立法层面 我国并没有关于校园欺凌的专门法律,关于校园欺凌的一些间接性规定散见于我国的一些法律和文件之中。 1.法律、法规、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侧重于对未成年人权利的保护,并首次在法律条文中对学生欺凌的概念作出说明,明确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家庭在防治校园欺凌中的责任,指出家庭应当承担防范欺凌等方面的教育。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两部规章由教育部出台,进一步明确校园欺凌的具体情形及相关惩戒措施。 除此之外,在一些综合性法律中的条文中,对于欺凌者和相关法律主体的责任进行了相应的规定。 《民法典》对监护人责任、教育机构责任、侵权责任承担方式进行了规定,可以成为校园欺凌治理的参考依据。 《刑法》中关于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规定,如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严重的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犯罪,可以成为严重的校园欺凌案件治理的参考依据。 2.政策性文件 2016年4月,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要求全国的中小学开展针对校园欺凌的专项治理,可以说是迈出了校园欺凌治理的第一步。 2016年11月,教育部等九部门发布了《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该意见从宏观层面提出要建立“三位一体”(1)的防治机制,各相关部门需协同作业、凝聚共识,遵循法律法规妥善应对学生欺凌问题[2]。 2017年11月,教育部等十一部门发布了《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3]。该方案是迄今为止最为详细的国家层面的指导性文件,主要包括五个部分: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治理内容及措施、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目的是逐步建立具有长效性、稳定性、约束力的防治学生欺凌工作机制[4]。 3.各地区市情况 《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的出台后,全国范围内的一些省、市陆续出台了适合本地实际状况的校园欺凌治理方案。其中,《天津市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的若干规定》通过归纳与列举的方式,对校园欺凌的行为作出界定,明确了国家机关和有关部门的职责,要求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共同防治,规定了防治欺凌主体和欺凌者的法律责任[5]。再如,北京、上海等省市在相继出台的《北京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规定(试行)》《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中,也涉及了校园欺凌防治方面的内容。 相较于以上省市出台地方性法规来治理校园欺凌,还有一些地区在地方工作性文件中对校园欺凌进行了相关规定。例如,《广州市中小学生心理健康促进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治学生欺凌工作协调机制,明确了学校的职责。 (二)司法层面 目前,民事诉讼途径是应对校园欺凌案件最主要的司法途径,民事赔偿是被欺凌者寻求救济和补偿的最重要手段。被认定为刑事犯罪且予以定罪量刑的校园欺凌案件并不多,大多数校园欺凌行为没有受到刑法的约束,这是因为我国对于刑事犯罪案件既有性质的要求,又有程度的要求,多数欺凌行为难以同时满足,因而难以被认定为犯罪。另外,还有部分校园欺凌在学校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的主持下,以达成调解协议作为解决办法。 三、我国校园欺凌法律规制的问题及原因 (一)法律规定不完善 当前,我国尚未出台一部专门聚焦于校园欺凌问题的法律,而是主要依赖于《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刑法》等相关法律规范,以构建针对校园欺凌行为的法律规制体系。然而,这些法律法规对校园欺凌行为的认定、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等方面存在不完善之处。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未明确界定校园欺凌行为的定义和范围 目前,我国没有对校园欺凌的概念作出专项解释,尽管我国已经针对校园欺凌事件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的措施,但效果尚未达到预期标准,并且这些专项解释并没有达到法律的位阶。 例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用列举的方式,将未成年人的行为分为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但是并没有规定实践中如何确定未成年人行为的严重程度。 《未成年人保护法》没有条文明确表明什么是校园欺凌,只是明确了学校对欺凌、性侵害、性骚扰的防治义务。这些规定缺乏细致性和明确性,导致其实用性、操作性不强,司法机关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难以精准理解与应用,很难形成针对校园欺凌的系统有效的应对方式。 2.未具体规定校园欺凌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学校对校园欺凌、性侵害、性骚扰具有防控义务,但是规定较为笼统。学校确实要对欺凌者实施管教措施,但是如何进行管教、具体的管教方式有什么,法律却并未予以明确,导致在实际操作中难以有效执行,不能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因校园欺凌具有隐蔽性等特征,如果能够趁早发现并及时介入,就能有效预防校园欺凌的发生,但是如何发现和预防校园欺凌,现有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责任主体。 (二)法律执行力度不够 1.一些学校和家长对校园欺凌行为的重视程度不够,缺乏有效的预防措施。 预防措施是保护学生合法权利的第一道防线,对于校园欺凌的治理来说是不可或缺的。但是,我国的学校并没有设置预防校园欺凌的专门机构,学生和老师对反校园欺凌方面的知识缺乏了解。《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是校园欺凌发生的主要场所,对于欺凌应予以制止。但因缺少明确规定,学校发现欺凌行为的责任主体意识不强,且校园欺凌具有隐蔽性,缺少监控的区域很容易成为行为场所,如宿舍、厕所等,加之被欺凌者的忍耐、旁观者的冷漠使校园欺凌行为难以被学校发现,学校只能在发现校园欺凌行为后才进行制止和教育。 《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但是并没有明确他们在校园欺凌方面的责任,这就导致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家庭教育中对校园欺凌的忽视,自然也就不会对其进行预防。 2.一些执法机关对校园欺凌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导致一些欺凌者得不到应有的惩罚。 对于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我国法律主要聚焦于保护这些未成年人。实践中很多性质恶劣的校园欺凌事件的欺凌者都因为年龄没有达到法定责任年龄,而得以免于处罚,仅仅是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给予校内纪律处分、家长教育与监管等平和手段进行处理。这种处理方式并不能够对未成年给予真正的保护,相反,它会使欺凌者缺乏对法律的敬畏,他们会认为,依据当前的针对校园欺凌的法律规定,就算是自己犯下过错,也有极大概率面临减轻的甚至是豁免的结果。这会进一步助长部分欺凌者的嚣张气焰,使他们更加频繁地实施欺凌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