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文章依据《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与《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要求,探讨了产品质量鉴定与司法鉴定的区别,为开展“质量鉴定”活动提供了参考。 关键词: 产品质量鉴定与仲裁检验 产品质量特性及特征判定 《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一、早期的质量鉴定活动 1. 人类早期学会狩猎、耕种 之后,就开始了物与物之间的交换(贸易)活动。在长期的贸易活动中,人们逐渐发明了圭尺、木斗、杆秤、天平等代表公正的度量器具,这也是人类开始走向文明社会的象征。 2. 度量器具的使用必然离不 开一些尺、斗、砣、砝码等约定规则的基础标准物,以确定这些度量器具的公正性,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又出现了对约定标准物的文字形式描述(文字标准)。 3. 当人们依据标准物或标准 条款对这些度量器具进行准确性、公正性判定活动时,即出现了早期产品质量鉴定活动的雏形。 4.“质量”显然代表了两层含 义,即“质”和“量”。早期产品质量鉴定活动是先有“量”,然后关注“质”。质,最早见于西周金文[1]。本义指抵押,以财物或人作保证;引申指买卖货物的券契,又指对质;又引申指诚信、本质,又指质朴、底子;以区分物品的优劣等级。 二、产品质量及质量鉴定的形成 1. 随着贸易活动的发展,人们不仅对度量器具等交换工具有准确性、公正性需求,进而引申到对产品本身的品质(质量)也有了约定(标准)的要求。 2. 产品质量(Quality)的定义: ⑴广义上的产品质量指产品满足使用需求或潜在需求的特性(特征)总和;狭义上的产品质量又规定了产品满足其约定或规定(标准)需求的特性(特征)。 ⑵产品质量是指任何产品都是为满足用户的使用需求或潜在需求而制造的。对于产品质量来说,不论是简单产品还是复杂产品,都应当用产品质量特性(特征)去描述或衡量。产品质量特性(特征)依产品的特点而异,表现的参数和指标也多种多样,反映质量特性(特征)归纳起来一般有六个方面,即性能、寿命(即耐用性)、可靠性与维修性、安全性、适应性、经济性。 ⑶产品质量除了包含实物产品外,还包含无形产品质量,如产品服务质量。产品的质量特性(特征)的含义很广泛,它可以是技术的、经济的、社会的、心理的和生理的。一般来说,常把反映产品使用需求的各种技术、经济参数作为质量特性。主要分为产品内在质量和产品外观质量。狭义上的产品质量是指国家的有关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对产品适用、安全和其他特性的要求。 3. 产品质量鉴定形式 ⑴符合性质量鉴定:是指对其固有特性和特征以“符合”产品约定性能要求或标准规定的程度作为衡量依据; ⑵适用性质量鉴定:是指对其固有特性和特征以适合通常的顾客需求或潜在需求的程度作为衡量依据; ⑶成因的质量鉴定:是指对产品出现失效、故障或事故,是否与产品自身的质量特性(缺陷)相关的分析、判断过程。 4. 产品质量鉴定过程 产品质量鉴定的大致形式是指对产品的固有特性和特征以约定的性能或标准规定的要求(或通常的需求),通过开展一系列的鉴定活动(如:勘查、检测、原因分析等),以判断其产品质量是否符合(或适合)上述要求,并给出不符合(适合)时的原因分析或推断,从而给出产品质量鉴定意见的过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与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1999年第4号令)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出台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进展,产品的生产、销售、出口、贸易等生产经营活动日趋活跃,产品的质量也越来越被消费者所重视,质量投诉、质量纷争事件也越来越多。由此,经国务院批准,原国家工商总局于1984年12月成立了中国消费者协会等专业机构,对产品和服务的质量进行社会监督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为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并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 2.《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1999年第4号令)的出台 由于产品的技术性要求越来越复杂,产品质量纠纷的专业性及复杂性要求也越来越高,所以,很多质量纷争(特别是国际贸易)很难到达共识与和解,经常需要上诉至仲裁机构或法庭。 仲裁机构或法庭要查清质量问题,往往需要委托第三方专业的机构对产品质量纠纷进行产品质量仲裁检验或产品质量鉴定。为规范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活动,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1999年4月1日发布了第4号令,即《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 3.《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简称:4号令)的解读 ⑴《4号令》第四条规定:“产品质量鉴定是指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鉴定组织单位,根据申请人的委托要求,组织专家对质量争议的产品进行调查、分析、判定,出具质量鉴定报告的过程。” 该条款总体规定了开展质量鉴定活动的主体(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鉴定组织单位)、受理事项(根据申请人的委托要求)、鉴定活动(组织专家对质量争议的产品进行调查、分析、判定)及结果(出具质量鉴定报告)。 ⑵《4号令》第十八条规定:“下列申请人有权向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质量鉴定申请:㈠司法机关;㈡仲裁机构;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㈣处理产品质量纠纷的有关社会团体;㈤产品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 该条款规定了质量鉴定申请人的五大类主体。 ⑶《4号令》第二十条规定:“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指定质量鉴定组织单位承担质量鉴定工作。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可以是质检机构,也可以是科研机构、大专院校或者社会团体。” 该条款规定了可以开展质量鉴定工作的四大类主体。 ⑷《4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申请人应当与质量鉴定组织单位签订委托书,明确质量鉴定的委托事项,并提供质量鉴定所需要的有关资料”。 质量鉴定委托书包括以下事项和内容: ㈠委托质量鉴定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出厂等级,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生产批号; ㈡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㈢委托质量鉴定项目和要求; ㈣完成质量鉴定的时间要求; ㈤质量鉴定的费用、交付方式及交付时间; ㈥违约责任; ㈦申请人和鉴定组织单位代表签章和时间; ㈧其他必要的约定。 该条款规定申请人与鉴定组织单位的委托关系,明确了鉴定产品、事项、费用、交付方式和违约责任。 ⑸《4号令》第二十二条规定:“质量鉴定组织单位三名以上单数专家组成质量鉴定专家组,具体实施质量鉴定工作”。第二十三条规定:“专家组的成员应当从有高级技术职称、相应的专门知识和实际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聘任。” 上述条款规定了质量鉴定专家组成员的构成。 ⑹《4号令》第二十五条规定:“专家组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要求申请人提供与质量鉴定有关的资料; 通过申请人向争议双方当事人了解有关情况; 勘查现场; 发表质量鉴定意见。” 第二十六条规定:“专家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正确、及时地做出质量鉴定报告; 解答申请人提出的与质量鉴定报告有关的问题; 遵守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有关回避的规定(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七条规定:“专家组负责制定质量鉴定实施方案,独立进行质量鉴定” 上述条款规定了质量鉴定专家组成员的工作要求、责任与义务。 ⑺《4号令》第二十八条规定:“质量鉴定需要查看现场,对实物进行勘验的,申请人及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当到场,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应的条件。对不予配合、拒不提供必要条件使质量鉴定无法进行的,终止质量鉴定。” 该条款规定了质量鉴定申请人、争议双方当事人的责任与义务。 ⑻《4号令》第二十九条规定:“质量鉴定需要做检验或者试验的,专家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技术机构进行,并由其出具检验或者试验报告。” 该条款规定了进行产品检验或试验的工作和机构。 ⑼《4号令》第三十条规定:“专家组负责出具质量鉴定报告。质量鉴定报告包括以下有关事项和内容: 申请人名称、地址和质量鉴定的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