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际融资 备用信用证是一种国际通行的融资工具。合理利用其融资支持功能,对于企业拓展国际融资途径、扭转融资艰难局面,具有积极意义。 融资备用信用证(Financial Standby)主要支持包括偿还借款在内的付款义务的履行,广泛用于国际信贷融资安排。境外投资企业可根据所有权安排及其项目运营需要,通过融资备用信用证获得东道国的信贷资金支持。境外投资企业可要求本国银行或东道国银行开立一张以融资银行为受益人的融资备用信用证,并凭以作为不可撤销的、独立性的偿还借款的支持承诺,向该银行申请提供账户透支融资。其优势在于:借贷手续简捷,运作方便、灵活;企业可根据实际资金需求和现金流量把握筹资的规模与期限,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闲置资金,降低融资成本,规避利率与市场风险,减少信用额度占用,改善负债结构。根据融资协议,企业应在规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循环使用、归还银行信贷资金;如果其正常履约,融资备用信用证则“备而不用”;如果其违约,融资银行作为融资备用信用证的受益人有权凭规定单据向开证行索偿,后者有义务偿付申请人所欠透支信贷资金。由于融资备用信用证的受益人为东道国商业银行,其信用度较商业受益人为高,风险相对较小,加之规范备用信用证运作的国际规则已相当完备,所以,银行通常乐于提供账户透支融资支持。在其他形式的商业信贷以及官方支持的出口信贷融资中,融资备用信用证的应用也相当广泛。 直接付款备用信用证(Direct Standby)主要支持与融资备用信用证有关的基础付款义务的履行。实践中,普遍地用于商业票据融资支持。商业票据融资是国际短期资金市场最通行的直接融资方式,跨国企业因兼并、收购或其他经营活动而在短期内产生大量现金需求时,多以此解决。在短期资金及资本市场上,利用直接付款备用信用证筹资的做法颇为流行,其既可免受评估结果的限制,还避免了信用评估所必须付出的时日、费用以及企业财务状况的披露,值得借鉴。 三、备用信用证下的风险 (一)信用风险 备用信用证作为国际上流行的信用工具,其内在性质以及其运用程序决定了其存在的信用风险,比如当事人破产、倒闭等情况。信用风险主要有: 申请人的信用风险:开证申请人的信用风险主要是其破产、倒闭、资金抽逃或无力偿还。由于备用信用证的独立性,开证行并不能因为申请人的倒闭而逃避付款责任。备用信用证和传统商业信用证相比,开证行不能像商业信用证那样对货物进行控制,不持有货物的物权凭证,所以无法借助于货物作为申请人不能偿还的保护。即使备用信用证下有抵押物,但有些情况下,抵押物价值贬值而低于向受益人开出的款项,有些时候,开证行对抵押物的处理也会受到许多限制,因此,开证行承担着申请人信用风险的不确定性。 开证行信用风险:开证行的信用风险主要体现在破产、倒闭。开证行的资信、还款能力关系到备用信用证能否实际履行,其融资贷款是否可以收回等。2008年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使得开证行的信用风险加大,欧美国家在遭受金融危机的背景下,有的中小银行就会出现倒闭、破产等情况,结果在这些银行开立的备用信用证就自动失效,那么备用信用证的相关当事人就会受到损失。 (二)操作风险 巴尔塞银行监管委员会对操作风险的正式定义是:由于内部程序、人员和系统的不完备或失效,或由于外部事件造成损失的风险。就备用信用证来说,由于其应用于国际商务活动,各国文化差异较大,在使用备用信用证的操作环节上也存在一些冲突从而引发经济纠纷。操作风险主要包括开证环节中的风险、审单环节中的风险、转让备用信用证引发的风险等。 四、备用信用证风险防范措施 由于当事人利益不同,从各自的角度出发,都希望自身的风险最小化,利益最大化。开证行希望有反担保的保障,而申请人希望将单据简单化,开证申请人更希望单据复杂化,防止受益人的滥用索款权。 (一)开证申请人的风险防范措施 首先,作为备用信用证开证申请人,为了保障其自身的权利,要考虑到受益人的资信问题。信用证独立性很容易造成受益人权利的滥用,很可能发生受益人的不合理索赔和欺诈,安全性太低。如果交易伙伴不能选择,当事人之间就宜采取信用证结算或其他担保方式。如果合同约定了采用备用信用证,那么备用信用证就一定要谨慎使用。考察受益人资信要看其以往交易的诚信,企业的规模和商界的地位,以往合作的表现等等。可以通过银行、受益人所在国的资信评估机构、商会、行业协会或驻外机构等对其资信进行调查,并建立起完备档案,在安全的基础上争取最大利润。目前,从事各种公司进行债务评级和信贷评级的融资信贷评价机构有美国的标准普尔公司和穆迪公司、欧洲的Fitch IBCA等。其次,申请人也最好对开证行的资信有所了解,因为如果备用信用证就是要利用银行信用来巩固商业信用的话,那选择资信较好的开证行,不管是履约还是融资,这种备用信用证在市场上更容易被人接受。再次,在开证时,最好在备用信用证中要求受益人的索款的违约证明要由权威机构或其他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出具,证实兑付的条件确已成立,而不能只由受益人自己订制,这样可以限制受益人不合理索赔和欺诈的发生。第四,要在备用信用证条款中明确采用的语言、格式、选择使用的法律和管辖法院、明确备用信用证的修改方式和对备用信用证款项让渡的限制、避免自由议付或他人议付等。 (二)开证行的风险防范措施 首先,开证行在承办备用信用证业务时,要对申请人的经营状况、受益状况、过去经营此类交易的历史、资金实力、作风信誉、在同行业中的地位以及发展方向等进行调查。其次,开证行要明确开证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并在可能的情况下要密切注意基础交易执行情况,以便对备用信用证的风险进行及时有效的防范。尽管备用信用证独立于开证合同,但是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之间权责的划分,可以防止在备用信用证发生纠纷,尤其是受益人欺诈。拒付或不当兑付后,以及备用信用证兑付后结算等情形下双方的内部约束。再次,开证行要充分注意审单的合理时间,在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则下对合理的时间的规定是不同的,并且对不符点要一次全部提出,审单标准的把握也要根据选择适用的法律规则而进行。当法律不明确时,可以参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或行业内制定的统一规则。 (三)受益人的风险防范措施 受益人在备用信用证面临风险主要是发生在以备用信用证进行融资担保时,以贷款行作为备用信用证的受益人进行融资,若发生伪造备用信用证,软条款或其他问题,致使贷款无法收回的情况。首先,要判断备用信用证的真伪,防止备用信用证的融资欺诈,可以根据以下特征来判断:A电开备用信用证无密押,或声称使用第三家银行密押,而第三家银行确认电文没有加密,或电子备用信用证开头没有收到报号、电传号、结尾没有回执;B电传号码不规范,拼写书写错误或不规范:C开证行不存在或假借著名开证行开证;D与中国某银行已建立印押关系,却使用第三银行密押;E缺乏必备条款,如价格条款或备用信用证条款前后矛盾;F备用信用证有涂改痕迹,如将过期失效的备用信用证涂改而伪造另一张备用信用证;G备用信用证的签字无从核对或信用证的附印签式样是假冒的;H备用信用证金额巨大,而有效期短[1]。其次,受益人也要对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的资信进行调查。即使备用信用证是真的,资信不好的开证行可能面临倒闭,破产等状况,这样会使备用信用证的担保难以落实。再次,受益人要仔细审核备用信用证是否与基础合同一致。如果有不一致之处,受益人应立即向申请人提出修改要求,否则,如果受益人接受与基础合同不一致的备用信用证,将视为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变更了基础合同的相关条款。第四,受益人要注意开立备用信用证是否存在软条款,如果出现软条款的一些特征,应要求开证申请人修改,则有可能使受益人索款权利不能行使。最后,具体内容上备用信用证最好能够对于担保范围、币种、费用的承担和日期予以明确。如担保的范围,除本金外还要将利息、罚金和其他费用囊括在内。在币种方面,如果备用信用证受益人对备用信用证币种未提出异议就接受了备用信用证,则备用信用证倾向于与基础合同不一致的汇兑风险由受益人承担。 结语 备用信用证作为一种多功能金融工具,在国际工程承包市场的运用日趋广泛。作为国际工程承包企业,应利用好备用信用证,为业主提供合理的融资建议,同时识别相关风险并做好应对和防范措施,为企业自身“走出去”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张丽丽.浅谈备用信用证的应用及风险防范[J].时代金融,<2009(3). [2]蔡金娜.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风险及防范研究[J].天津财经大学,<2014. [3]王丽娜.论信用证之法律性质[J].海南大学学报.<2005(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