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微实体”范围及发展简况 目前,我国经济社会正处于工业化中期阶段,结合特有的城乡二元结构的国情,经济活动中底层基本经济体主要由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构成。刘克崮( 2009) 称这四者是我国的“草根经济体”。美国密歇根大学的 C K Prahalad 教授和康乃尔大学的 S L Hart 教授在 2002 年的一篇论文中正式提出金字塔底层( Base of the Pyramid,简称 BOP) 的概念,金融研究将其翻译为“微小弱势群体”。Prahalad 、Hart( 2002) 认为,金字塔底层约有40 亿人,占全球人口的三分之二,尽管人均年收入不到 1500 美元,但购买力总量可达数万亿美元,金字塔底层蕴藏着巨大的市场机会,信贷机构和征信系统却往往不重视开发这片市场。Mohini Malhotra等人( 2007) 提出 MSMEs( Micro,Small,and MediumEnterprises) 概念,将其界定为由业主管理、很难从正规金融市场获得融资的独立实体,包括在偏远农村生产农产品的农户、工匠、咖啡店、网吧、规模很小的工程公司或软件工厂、在国内外市场上向跨国公司销售零部件的小厂商,等等,并对 MSMEs 的融资状况进行了实证分析,提出应建立更具包容性的金融系统,包括制订专门的 MSMEs 融资政策、建设合理的金融基础设施,尤其是投资建立支持性信息基础设施,如信用局和会计标准。从这四者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特点和地位来看,可以将其称为“小微实体”,在范围上类似于 MSMEs,但广于 SMEs。 “小微实体”在组织结构上的共同特点是以家庭为单位,家庭成员身兼所有者、管理者、员工三种角色。农户、个体工商户、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四者的区别在于,组织结构逐步规范、规模逐步增大。农户和个体工商户是在初级市场经济形式中由家庭成员组成的经济体,两者的最大区别在于农户带有一定的自然经济色彩,而个体工商户是经过工商局登记专门从事商业活动的经济体。农户和个体工商户具有双重功能,既是消费生活体,又是生产主体。从某种意义上,可以将农户和个体工商户看成最小的“微型企业”。但是,农户和个体户的经济行为又具有一定的个人经济行为的特点。当这类经济实体发生负债、出现经营风险时,基本上承担无限责任。微型企业和小型企业则具有公司组织结构,取得了相关经营资质,规模突破单个家庭,但作为公司所有者的家庭成员依然对企业经营活动有决定性影响。这类经济实体在发生负债、出现经营风险时,只以企业资产承担有限责任。 “小微实体”在全国企业中占比超过 90%。国家工商总局 2013 年 7 月 18 日公布的《上半年全国市场主体发展报告》显示: 2013 年上半年,全国市场主体平稳健康发展,企业实有户数持续增长,个体工商户稳定增长,农民专业合作社蓬勃发展。截至2013 年 6 月底,全国实有企业 1408. 31 万户; 个体工商 户 实 有 4134. 78 万 户,比 上 年 同 期 增 长6. 13% ; 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有 73. 06 万户,比上年底增长 6. 04%; 实有成员超过 5300 万户。 “小微实体”在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增长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我国 13. 7 亿人口中,劳动力人口达到近 8 亿,目前分布在我国城乡的小微实体( 不含农户) 吸纳的就业人数超过 2 亿; 全国范围内经工商注册登记的小微企业上缴税收比例已经达到全部企业上缴税收的50% ,小微企业工业总产值、销售收入、实现利税分别占总量的 60%、57%、40%,流通领域小微企业占全国零售网点的 90% 以上,小微企业大约提供了75% 的城镇就业机会。可见,小微实体已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成为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二、“小微实体”融资与征信现状 对于我国这样一个人口大国,一个正处于结构转换和市场经济走向成熟时期的国家,充分发挥“小微实体”的功能尤为重要。然而,多年来“小微实体”发展的融资瓶颈问题始终未得到彻底解决。事实上,并不是由于资金短缺造成“小微实体”融资难,而是面向实体经济的金融服务存在结构性失衡。据统计,2011 年我国 GDP 达到47 万亿元,最终消费贡献达 22. 5 万亿,资本形成为 22. 9 万亿,进出口为 2. 2 万亿,据此计算我国的储蓄率高达 52%,一年的总储蓄可提供的资金在 20 万亿元以上( 折合约 3 万亿美元) 。因此,不能说资金短缺,但在以商业银行为主导的金融体系中,大企业、政府相关企业占有的金融资源优势比较明显,“小微实体”获得的服务非常有限。据银监会统计,2012 年末,用于小微企业的贷款( 含小微型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贷款和小微企业主贷款) 余额 14. 8 万亿元,仅占全部贷款余额的 22%,较 2011 年末减少 5 个百分点。2013 年 3 月末,用于小微企业的贷款( 包括小微型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贷款和小微企业主贷款) 余额虽增至 15. 5 万亿元,但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重仍不足三成; 6 月末,全国用于小微企业的贷款余额增至 16. 3 万亿元,占全部贷款余额的 22. 4%,占比仍较低。当前,企业征信系统中收录小微实体1468 万户,仅 17% 有信贷记录。 “小微实体”本身具有规模小、资产少、分布地区广、个体差异大、经营波动大、抗风险能力弱、治理机制不尽完善、财务制度不健全、透明度低等特征。这些特征决定了“小微实体”独特的金融服务需求: 短期信贷需求多、单笔所需资金少,期望获得信用贷款、融资时效的要求高。但是,这些特征恰恰与商业银行“稳定现金流预期”等基本风险管理理念之间存在冲突,使得银行在向“小微实体”提供信贷支持中承担着较大风险和较高成本,银行融资意愿受到影响,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小微实体”融资难。 尽管“小微实体”融资难的原因很多,但主要原因在于银行和“小微实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小微实体”信用缺失。而大量“小微实体”信用缺失的原因则是,多年来绝大部分“小微实体”很难从正规信贷机构获得融资,因而就不存在信贷记录了。 三、“小微实体”征信研究述评 近些年,小企业、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即“小微实体”的融资及征信问题得到普遍关注。为解决“小微实体”信用信息缺失及融资难问题,社会各界进行了大量研究,提出了很多解决方案。根据出发点不同,大体可以将这些方案概括为两类: 一是国家出台一系列政策,进行制度设计; 二是业界、学界从理论角度阐述问题根源,从经济学角度寻找解决办法。 ( 一) 相关政策及制度 2003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实施,第 18 条规定: 国家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信用信息征集与评价体系,实现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交流和共享的社会化。 2009 年,国务院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9〕36 号) ,第 9 条要求: 发挥信用信息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作用,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机制和评价体系。完善个人和企业征信系统,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方便快速的查询服务。构建守信受益、失信惩戒的信用约束机制,增强中小企业信用意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