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三种融资融券业务模式 由于各国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和社会经济制度的差异,各国的证券信用交易制度也各不相同。当今世界上的融资融券业务的模式主要有3 种:市场化信用交易模式、专业化信用交易模式和中间型信用交易模式。 (一)市场化信用交易模式 市场化信用交易模式,亦即分散授信模式。该模式主要以美国为主要代表。众所周知,美国是世界上经济发达的国家,金融市场相对繁荣。在美国,证券交易的调控依靠“无形之手”来进行。在高度市场化的美国,政府并不设立专门的信用融通机构,而是证券公司在融资融券业务中占据中心地位,同时允许其他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当证券公司的自有资金不足以满足投资者的融资融券需求时,证券公司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向其他金融机构进行融通。如回购、抵押贷款等方式。 市场化信用交易模式的特点有 3 个:1) 金融市场发达,市场化程度较高。在分散授信模式中,证券公司是授信主体,其他金融机构亦可以广泛参与。同时,对于普通投资者也没有特别的限制。证券公司通过回购、抵押贷款等方式向其他金融机构融通资金,这就要求金融市场的市场机制必须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和监管体系也须完备。2) 货币与资本两大市场具有高融通性。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是金融市场的两大部分,在分散授信模式中,两大市场紧密联系。在资本市场上,投资者向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时,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或有价证券满足投资者的资金融通需求,但有时证券公司会出现自有资金不足的情况,这时,证券公司可以很方便地从货币市场获得贷款和回购操作的支持。3) 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主体的广泛性。在分散授信模式中,由于金融市场高度发达,各交易主体可以灵活且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在融资融券业务中,融资融券业务的主体具有广泛性。无论是普通投资者还是证券公司、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只要拥有富裕的资金或证券,都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业务。 市场化信用交易模式对证券市场既有积极的影响,同时也存在弊端。一方面,证券公司可以在融资融券业务中获利。另一方面,在分散授信模式中,金融市场高度发达,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具有高度的融通性,这就为证券公司进行融资融券业务提供了便利条件。同时,融资融券业务有利于市场资金和有价证券的流通,提高了金融市场的效率。另一方面,证券公司也面临了更大的风险。由于参与主体的广泛性,证券公司与其他主体之间发生融资融券交易,各交易主体间存在利益上的链条关系,一旦其中一方发生违约,将会给金融市场带来风险。这就对市场机制、法律法规体系、监管体系以及证券公司自有的信用等级都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二)专业化信用交易模式 专业化信用交易模式,也称集中授信模式。该模式以日本为主要代表。相对于分散授信模式中,证券交易调控依靠“无形之手”,在集中授信模式中,政府对证券交易的调控则是“有形之手”。有别于分散授信模式中证券公司处于融资融券业务的核心地位,在集中授信模式中,政府设立专门的证券金融公司用以调控与垄断融资融券业务。在集中授信模式中,证券金融公司是证券市场与货币市场惟一的链接。一方面,当客户向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时,证券公司不能以自有资金和有价证券直接向投资者提供服务。另一方面,当证券公司的自有资金或有价证券不能满足投资者需求时,证券公司也不能直接向其他金融机构融通资金或证券。证券公司要进行融资融券业务必须通过证券金融公司进行转融通。同时,在集中授信模式中,投资者仍然向证券公司提出融资融券申请,证券金融公司只能作为证券公司和货币市场的中介,而非直接参与者。 专业化信用交易模式的特点有两点:1) 专业性证券金融公司在融资融券业务中起操纵作用。在集中授信模式中,政府特设证券金融公司,由证券金融公司操纵着融资融券业务的各个指标,并借此调控整个金融市场的信用规模。在该模式中,证券公司相对来说所起的作用非常有限。证券金融公司行使了转融通的业务功能,并在融资融券业务的转融通业务中具有垄断的地位。在日本,证券金融公司在融资业务上的垄断性要低一些。2) 政府通过证券金融公司监管融资融券业务的运作。在集中授信模式中,融资融券业务的运作是分层级的。投资者向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证券公司不能直接向客户提供资金或有价证券,而是向专业性的证券金融公司提出融资或融券的需求,由证券金融公司为证券公司提供资金或证券。同样,证券公司自有资金或证券不足时,也只能通过证券金融公司进行转融通。证券金融公司直接和货币市场连接,而证券公司则不能。这样政府可以通过证券金融公司有效地干预融资融券业务的规模、额度等,并可以借此来调控金融市场的证券交易规模,借以调控金融市场的平稳运行。 同样,专业化的信用交易模式对证券市场的影响也是有利有弊。一方面,融资融券业务都要通过专业的证券金融公司来进行,并由证券金融公司实现转融通的功能,相对于市场化的信用交易模式而言,市场风险要降低许多,同时,也有利于政府调控,防范金融市场的大幅波动。另一方面,证券公司在融资融券业务中自主性低,无论是融资还是融券都要通过证券金融公司,无形中增加了融资融券业务运行的成本。而且政府通过证券金融公司严格限定了融资融券的额度与标的,与市场化信用模式相比,证券公司的自由度与灵活度都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当然,采用该种模式与资本市场相对落后、信用交易体系相对不发达有直接的关系。 (三)中间型信用交易模式 中间型信用交易模式,也称双轨制授信模式。该模式以我国台湾为代表。在该模式中,证券金融公司不再具有垄断地位。一方面,除了证券公司可以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外,投资者也可以直接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另一方面,证券公司除了从证券金融公司处获得资金或证券外,也可以从其他金融机构处进行融资。在双轨制授信模式下,证券金融公司不再是证券公司与货币市场的惟一连接,证券公司拥有了相对的自主性和灵活性。 中间型信用交易模式的特点有3 个:1) 证券金融公司不再起绝对的操纵作用。以台湾为例,证券市场的欠发达性,导致台湾采取了专业化的集中授信模式,表现为成立证券金融公司,证券金融公司仍然承担着操纵融资融券业务的功能。同时,台湾成立四家证券金融公司,四家证券金融公司资本规模比较接近,有利于打破垄断,实现竞争。2) 证券金融公司可直接向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在集中授信模式中,投资者只能向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服务,不能直接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而在双轨制授信模式中,投资者允许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这就增加了证券金融公司的职能。3) 证券公司可从货币市场融资。在双轨制授信模式下,证券公司可以与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借贷,同时也可以在货币市场进行短期的资金拆借。此外,在双轨制模式下,证券公司还可以向证券金融公司进行融资融券,因而,在该种模式下,证券公司的融资渠道相对广泛。 中间型信用交易模式对证券市场的影响。采用中间型信用交易模式,证券金融公司不再具有垄断地位。相对于集中授信模式,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联系相对紧密。证券金融公司可以直接向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服务,与证券公司形成了竞争,双方所面临的风险均有所加大。但是,相较于集中授信模式中,证券公司只能向证券金融公司进行转融通而言,在双轨制信用模式下,当自有资金不能满足投资者需求时,有许可证的证券公司既可向证券金融公司融资,也可以在货币市场进行短期的资金拆借或者向金融机构借贷。相对来说,证券公司自由度更大、更灵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