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带一路”背景下广西对东盟国家投资的现状 (一)“一带一路”战略简介 “一带一路”是古代“丝绸之路”与21 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简称,是2015 年重点实施的三大战略之首。“一带一路”战略是一种理念和倡议,特点是开放、包容、互利、共营,是依靠中国与有关国家已经生效的合作机制,借助已经成型的区域经济互助平台,积极发展中国同沿线国家的经济合作伙伴关系,共同打造同呼吸、共命运的经济共同体。2013 年,习近平主席出访中亚、东南亚国家时提出了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21 世纪海上丝绸之路这一伟大战略构想,赋予了古丝绸之路新的时代内涵,为泛亚和亚欧区域合作注入了新的活力。[1] (二)广西对东盟国家投资结构分析 广西同东盟国家自2002 年缔结《全面合作框架》之后,双边贸易额快速增长,规模不断扩大,两者之间合作结构快速升级。[2] 1.国别结构分析 广西同东盟国家出口贸易总体快速发展,但存有国别差距问题:广西与东盟成员国双边贸易主要在越南、印度尼西亚、泰国、新加坡、马来西亚五国;而对文莱、缅甸、老挝三国出口贸易额很少,越南是广西投资的第一大出口市场。 2.商品结构分析 广西同东盟成员国贸易输出商品主要集中在劳动密集型产业,包括机电产业、服装加工及农产品,其中纺织类产品占首位。2014 年,广西向东盟国家输出纺织类产品达59 973 万美元,钢铁、货运机动车辆、石油气及其他烃类气等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金额也名列前茅。农产品类的食用水果及坚果、食用蔬菜、根茎块的出口金额紧随其后。 3.贸易方式分析 广西与东盟成员国贸易的方式主要为一般贸易与边境小额贸易,其中边境小额贸易长期占据广西与东盟成员国贸易的主导地位。2014 上半年,广西与东盟国家贸易往来中边境小额贸易独占半壁江山,贸易金额为366.6亿美元,增长54.8%。 4.贸易主体分析 广西同东盟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不断发展,其主体就是私营企业。2011 年私营企业在广西对东盟成员国进出口总额中占了77.3%,进出口额73.9 亿美元。由此可见,私营企业是双方经济合作的主力军。① (三)广西参与建设的“一带一路”行动方案对东盟投资的指引 2016 年2 月1 日,自治区政府在南宁召开2016 年首场新闻发布会,介绍广西参与建设“一带一路”行动方案的主要内容。根据国家“一带一路”的总体战略部署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要求,自治区发改委、商务厅、北部湾办和外事办历时一年多,联合起草了《广西参与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 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实施方案》。 方案围绕建设“一带一路”有机衔接的重要门户这一定位要求,提出了八个方面的合作重点。一是推进互联互通合作;二是推进商贸物流合作;三是构建跨境产业链;四是推进跨境金融合作;五是密切人文交流;六是开展海上合作;七是加强生态环保合作;八是构建重大合作平台。方案有效地为未来中国对东盟投资做了指引。 总之,随着广西与东盟国家经济交往的增速加快,其贸易额已经超过香港对外贸易额,且东盟与广西贸易额占据广西对外贸易的比重也越来越大。 二、“一带一路”背景下广西对东盟国家投资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及产生原因分析 (一)存在的主要法律风险 1.投资方式的法律风险 (1)设立独资企业的法律风险 独资企业在面临重大决策时拥有决定权。许多广西企业在向东盟投资时倾向独资的方式。独资方式设立的公司与其他设立公司的方式相比较也存在一些缺点。采用独资方式设立公司,在熟悉东盟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不占优势,比较容易受到当地政府和人民的排斥,在办理程序性的相关文件时,也可能受到各种刁难,从而为公司带来不可知的阻碍。 (2)设立合营企业的法律风险 合营企业设立公司(简称合营企业)在当下是广西向东盟投资的最主要的方式,但由于广西企业和东盟国家企业双方作为合营企业股东,对有关问题均有决策权时,合作双方有可能会因各自的根本利益而发生碰撞。比如,合营企业中的一些股东很可能在很多公司都入有股份,同一股东的两个入股公司在市场上很可能具有竞争关系,许多人为了避免公司之间竞争给自己的利益带来损失,会做一些关于市场份额的约定,这就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同时,东盟国家的企业一方可能和当地政府有较多联系,容易被控制,合营企业很难在外界干预的情况下做出正确决策,从而影响合营企业的健康发展。国际最新研究成果表明,合营企业很多情况下存在年限较短,这类企业的命运终归都逃不过破产、解散、重组。可见,这种投资方式与独资企业相比,是更具风险性的。 2.投资者经营阶段的法律风险 (1)经营过程中易受到东盟《反垄断法》的审查 根据不完全统计,在东盟投资的一般都是大企业,这种大型企业正是东盟国家反垄断机构重要监察对象。如果东盟国家认定广西投资企业存在垄断情况,实施一系列反垄断措施,就可能给广西企业带来意想不到的巨大经济损失。 (2)企业易受制于东盟严格的《劳工保护法》 最近几年,我国在遵行《劳动保护法》方面虽然有较大进步,但与东盟的一些国家相比仍有一定距离。因此,广西向东盟投资的企业一方有必要对东盟国家的《劳动法》深入了解熟悉。东盟的一些国家关于工人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比较完善,就算企业发生破产、清算、重组等情况,也会对工人的权益做到最大保护。鉴于东盟国家严格的法律保护制度,可以预见其可能给广西的投资企业带来一定程度的阻碍。 (3)投资过程中的环境处罚风险 东盟部分国家较为重视环境保护,如果广西企业在东盟国家投资的企业所经营项目有一定环境污染性,则有可能因环境污染而面临巨额罚款。因此,在东盟投资的广西企业应遵守当地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以避免因破坏环境被处于巨额罚款。 (4)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东盟部分国家对于企业知识产权方面的保护比较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对于广西企业来说是双刃剑,利的一面是广西企业可以利用这个制度保护好自身的利益;弊的一面是东盟国家的企业可能会利用这个制度作为商业竞争的手段,从而造成广西企业的经济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