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税部门在商业银行呆账核销中的作用 根据实际操作情况,将商业银行呆账核销过程整理后,可以得到呆账核销简要流程图。从图中可以看出,除了商业银行自身之外,财政和税务两个部门在商业银行呆账核销中发挥着很大的作用。 (一)财政部门的作用。 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呆账核销中主要职责是事前制订标准,事后监管管理,并不涉及到事中的审批。一是制定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规定呆账的认定标准和核销所需材料,并负责对同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进行事后监督和管理(每年累计检查覆盖面原则上不低于金融企业当年核销呆账金额的20%)。主要文件依据为《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财金[2010]21号)。二是指导、管理和监督本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等相关财务管理工作,规定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和呆账核销的财务处理方式。主要文件依据为《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财金[2012]20号)、《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等。 (二)税务部门的作用。 税务部门在商业银行呆账核销中主要职责是事后确定呆账核销能否进行税前抵扣。即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根据金融企业的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核定呆账核销发生的资产损失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主要文件依据有《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4号)。 二、财税部门与商业银行呆账核销的影响关系 (一)财政部门对商业银行呆账核销行为的影响。 从图中可以看出,财政部门对呆账核销行为并不存在行政审批流程上的影响,而是主要体现在制订呆账核销标准和对呆账核销事后监督与管理两方面的影响,事后监督与管理则又是以制订的标准为依据,因此财政部门对商业银行呆账核销行为的影响集中体现在其制订的呆账认定标准上。目前在财政部印发的呆账核销管理办法中,对于一般债权认定为呆账的有17种条件,需要提供的证明有38种,其中法院诉讼、执行是大部分呆账核销的必经程序。法院诉讼、执行往往需要比较长的时间。以借款人下落不明为例,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立案后正常途径送达起诉文书无效再通过公告送达文书约需1个月,公告送达起诉文书需2个月,择期开庭约需1个月,判决文书公告送达还需2个月,再加上上诉期15天和履行期10天,从起诉到案件执行约需7个月。现实中,目前常用的核销类别中执行两年以上类、虽有财产难以执行类、执行终结或中止类,或者对执行时间有较高要求,或者要求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取证难度大和时间长使得商业银行很多不良贷款难以认定为呆账,从而无法及时进行核销。 (二)税务部门对商业银行呆账核销行为的影响。 税务部门对商业银行呆账核销行为的影响,主要通过所得税应纳税额抵扣体现。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的规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对于商业银行新增的单项不良贷款而言,在税务上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为不良贷款资产的1%,在会计上达到核销条件的不良贷款往往已经100%计提了减值准备,那么在当年所计提准备的减值准备大部分都不能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税法还规定:“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意味着商业银行对不良贷款进行核销时,会计上比税务多计提的减值准备可以实现在税前扣除。客观来说,税务部门对商业银行呆账核销的影响应该是促进而不是阻挠。不过,税务对资产损失的认定有比财政更为严格的情况,如对于企业营业执照注销或吊销、案件执行尚未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的,按财政部规定可将其列为呆账,但按国税总局规定无法进行税前列支,这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商业银行贷款减值准备的计提。 (三)商业银行呆账核销对财政收入的影响。 由于目前商业银行暂不上缴红利,因此商业银行产生的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税收,银行税收的主要税种为所得税和营业税。税务部门规定对逾期90天以上的应收利息,在实际收到利息时缴纳营业税,达到认定条件的呆账基本都逾期90天以上,不会涉及利息收入的问题,因此呆账核销对营业税几乎没有影响,呆账核销对财政收入的影响主要就是其对金融企业所得税在以前计提减值准备的年份已经缴纳过。得税的影响。财务上,达到核销条件的贷款已经100%计提了贷款减值准备,呆账核销时将贷款与计提的减值准备对冲即可,金融企业当年会计利润不变。税务上,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减值准备计提比例仅为1%,核销产生的资产损失不足冲减部分从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综上可得,核销当年金融机构因核销抵减的企业所得税=核销的呆账×99%×25%1。 根据现有财政体制,所得税属于中央和地方共享的税种。其中,政策性银行、工农中建等四个国有商业银行缴纳的所得税全部归中央所有,其他金融机构所得税采用六四分成方式,即60%归中央,40%归地方。为了简化计算,这里暂不考虑地方财政收入在总分机构之间的分配情况。因此,金融机构呆账核销对当年中央和地方公共预算收入的影响分别为: 呆账核销减少的中央财政收入=政策性银行、工农中建四个国有银行因核销抵减的企业所得税×100%+其他金融机构因核销抵减的企业所得税×60% 呆账核销减少的地方财政收入=其他金融机构因核销抵减的企业所得税×40% 按照上面的公式,以2013年浙江省金融机构数据为例,假设损失类贷款都符合税法规定的资产损失税前列支条件,全部予以核销,那么可以得出减少的中央财政收入占当年全省中央公共预算收入的0.67%,减少的地方财政收入占当年全省地方公共预算收入的0.12%。另外,考虑浙江省商业银行总部较少,按照《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浙江省实际所减少的地方财政收入将更小。所以,呆账核销会减少当年的财政收入,对中央财政收入的影响相对较大,但与当年财政收入相比都很小,财政收入完全可以承担呆账核销带来的损失。 三、政策建议 (一)统一多部门文件规定。 目前,涉及呆账的有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国税总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人民银行《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等文件,这些文件对呆账的分类和认定标准不尽相同,造成企业执行标准的混乱不清晰,需要尽快梳理现有文件规定,制定统一的呆账认定标准。 (二)适当放宽呆账核销标准。 限制核销事实呆账,坏账的不断积累将会给银行体系带来严重隐患。财政部门虽然不会在核销程序上直接影响商业银行的呆账核销行为,但其制定的呆账标准严格与否,直接影响到商业银行呆账核销的规模。建议在当前不良率上升的背景下,而财政收入又可以承受的情况下,应适当放宽呆账认定标准,如对债务人呆账贷款起诉后,如法院已下达终结执行裁定,对其他同类贷款不必以全部起诉作为核销条件,以减少核销成本。对无法消化自身历史包袱的机构,本着“尊重历史、尊重事实”的原则,要适当给予特殊政策,解决长期存在的呆账挂账问题。 (三)解决税收待遇问题。 现行税收制度鼓励银行核销呆账,但不利于拨备的计提。虽然计提拨备对当前财政税收产生一定压力,但应看到稳健的银行体系对税收的长期正向影响,因此可适当考虑对部分特殊准备抵税、实际超额冲销抵税、提高核销审查灵活性等做法,尽可能与现行会计政策协调一致,让商业银行可以在税前抵扣更多的损失准备,从而更好地促进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