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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权交易市场研究综述
论文作者:童鞋论文网  论文来源:www.txlunwenw.com  发布时间:2014/6/9 9:10:17  

一、引言

加快文化产业投融资体制改革, 是推动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快速发展的突破口。[1]而文化产权交易市场的形成与发展为文化产业投融资体制改革提供了重要支持。2009年6月15日,我国第一家文化产权交易所———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正式揭牌, 标志着我国文化产权交易市场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时期。尤其是随着《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银发〔2010〕94 号)的出台,文化产权交易市场被视为我国文化产业与资本市场对接的重要突破口, 开始走向快速发展的通道。此后,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成都文化产权交易所等文化产权交易所相继成立。

然而时隔不久,2011 年11 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 号)。2011 年12 月,中宣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加强文化产权交易和艺术品交易管理的意见》(中宣发〔2011〕49 号)。2012 年7 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 号)。国发〔2011〕38 号文件和中宣发〔2011〕49 号文件等文件的出台,使得国内正如火如荼崛起的文化产权交易所陷入尴尬境地。时间虽短,但文化产权交易所从诞生、火爆、跟风、质疑到清理整顿,可谓经历大起大落,也可见我国的文化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仍处于探索之中。从制度层面来说,对我国文化产权交易市场规定“不能做什么”相对更多,但规定“能做什么”却相对更少,因而各地的文化产权交易市场仍只能自行探索交易规则,由此不规范的现象就难以避免。相关制度的不完善甚至缺失仍然是我国文化产权交易市场发展中遭受诟病的根本原因。因此,如何建设和发展好我国文化产权交易市场,成为摆在政府、业界和学术界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

产权市场是中国对国际资本市场的创造性贡献,是在制度创新方面的一项中国创造。[2]而文化产权交易市场更是我国产权市场中的新生事物。文化产权交易市场的研究正处于起步阶段, 人们对其认识及发展方向还比较模糊,且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本文拟对有关文化产权交易市场的现有研究成果进行回顾与梳理,并探讨未来研究的方向与重点,以期为后续研究提供参考。

二、对文化产权及文化产权交易的内涵众说纷纭

(一)西方学者关于产权的解释

在西方, 产权理论的研究偏向了所有权及更广泛的制度含义。[3]其中,就产权的定义而言,就出现过很多种解释,不同学者从不同角度赋予它不同的含义。新制度经济学的创始人科斯在其《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指出:“我们会说某人拥有土地,并把它当做生产要素,但土地所有者实际上所拥有的是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利。土地所有者的权利并不是无限的。对他来说,通过挖掘将土地移到其他地方也是不可能的。虽然他可能阻止某些人利用‘他的’土地,但在其他方面就未必如此。……行使一种权利(使用一种生产要素)的成本,正是该权利的行使使别人所蒙受的损失――不能穿越、停车、盖房、观赏风景、享受安谧和呼吸新鲜空气。”[4]科斯是从外部性的角度来认识产权的,在他看来,外部性在本质上就是一个产权问题。

德姆塞茨也是从外部性的角度来定义产权的,他说:“产权是一种社会工具,其重要性来自以下事实:产权帮助人形成那些当他与他人打交道时能够合理持有的预期。这种预期通过法律、习俗以及社会道德等等表达出来。产权的所有者拥有其他人的承诺, 允许他以各种特殊的方式行事。……产权具体规定了如何使人们受益,如何使之受损,以及为调整人们的行为,谁必须对谁支付费用。”[5]与此同时, 德姆塞茨强调了产权的主要功能在于引导各种激励,使外部性在更大程度上得以内部化。所以,产权在这里是作为一种制度安排。

菲吕博腾和配杰威齐在综述现代产权理论时指出:“产权不是指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指由物的存在及关于它们的使用所引起的人们之间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产权安排确定了每个人相应于物时的行为规范, 每个人都必须遵守他与其他人之间的相互关系, 或承担不遵守这种关系的成本。……它是一系列用来确定每个人相对于稀缺资源使用时的地位的经济和社会关系。”[6]

其他产权经济学者对产权的定义还包括: 阿尔钦认为产权是一个社会所强制实施的选择一种经济品的使用的权利;[7] 巴泽尔认为个人对资产的产权由消费这些资产、从这些资产中取得收入和让渡这些资产的权利或权力构成。[8]总的来说,西方学者关于产权的解释对后来国内学者定义文化产权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二)文化产权及文化产权交易的定义

1. “文化产权”的出现。“文化产权”一词,英文中的对应词一般采用“Cultural Property Rights”,其实并不是最早出现于我国的一个全新概念。早在2000 年2 月,在加拿大温哥华举行的“保护传统知识”会议中,提出应尽早形成原住民族间保护原住人民文化产权的条约, 以便原住民族主权和国际关系的行使,其中便已提到了文化产权。此外, 在2002 年发布的《联合国可持续发展21 世纪议程》第26 章中就有关于“推行或加强适当的政策和(或)法律文书, 以保护原住民人民的知识和文化产权以及维护其习俗和行政制度和办法的权利”的内容,此处也提及文化产权。2002 年在上海召开的国际博物馆协会亚太地区第七次大会暨博物馆与无形文化遗产国际学术讨论会上,来自26 个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的150 名代表在讨论“博物馆和无形遗产的管理”时,也明确提出了保护“知识产权和文化产权”的问题。

2. 国外对文化产权的定义。国外学者所谓的文化产权往往与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相关联, 与知识产权的含义相近,有时甚至不加区别。Sebastian Lechner 等认为,文化产权就是原住民群体拥有的以传统知识或以民俗形式存在的文化资产,但它有别于其他知识产权(如发明),因为文化资产主要是由内在动力提供的, 在其他产品的生产中利用文化资产的外部效应可能挤走这种动力。[9]对于知识产权的定义,Cecile W. Garmon 的解释是,知识产权是指一个属于机密信息的广泛范围, 它们有时受到授予独家新产品销售权的专利、商标、版权的保护。[10]Michael A.Bengwayan 则赞同原住民的集体文化遗产不再区分为文化产权和知识产权, 并将原住民的文化产权和知识产权就定义为文化遗产,“Intellectual and Cultural PropertyRights”表达一个意思,包括传统的实践、知识和特有的生活方式,诸如语言、艺术、音乐、舞蹈、歌曲和仪式,农业、医药、技术和生态的知识与实践,等等。[11]

3. 国内对文化产权及文化产权交易的定义。近几年来,随着国有文化企业改制的深入,“文化产权”在我国已成为十分耳熟但未必能详的词。到底什么是文化产权,仍然众说纷纭。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包括物权、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或许受此影响,关于文化产权或文化产权交易的定义中,上述界定的影子时时可见。不少学者都认为文化产权应当包括文化领域的物权、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相应地,文化产权交易应以文化领域的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各类文化产权为交易对象。

不同学者从不同视角认识文化产权, 所界定的文化产权性质不一。赵书波根据菲吕博腾和配杰威齐关于产权的定义,认为产权本质是人与人基于“物”的关系。因而,文化产权即人与人基于“文化相关物”的关系。而文化产权交易是对“文化相关物”即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利用市场平台进行重新分配, 通过设立文化产权交易所进行公开交易。[12]卢栎仁从文化和产权的定义出发,认为文化产权应当是各类投资主体投资文化领域所形成的权益,包括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及相关权利。[13]高宏存关注文化资源的产权问题, 认为文化产权主要指的就是文化资源的归属和所有权, 这种权利的拥有者能够决定自己对文化资源的使用、改变、保护和放弃,并可以据此获得一定的经济收入。[14]皇甫晓涛和赖章德对文化产权的定义中,文化标的物的范围有所拓宽。他们认为,文化产权是指文化资源、文化产品及相关领域的产权,其持有者有权决定如何保护、处置、交易,并能够取得一定收入。[15]

国内也有些学者侧重从知识产权的角度解释文化产权。何琦和高长春认为文化产权是指文化创意成果和相关产品的知识产权、文化企业产权(包括专利权转让)和以文化创意成果投资等形成的产权, 文化产权交易相应地是指法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对其拥有的文化成果和以文化成果投资等形成的产权及文化企业的股权在不同地区、部门、所有制之间进行的有偿转让。[16] 而陈嘉莉和伍硕从广义上对文化产权进行定义,他们认为,文化产权指的就是人们智力劳动创造的精神成果的所有权,以知识产权为核心,包括与文化有关的资产性、资源性和企业性产权,并经法律上确认的权利人使用并获得利益的权利。[17]根据国内上述学者的观点,以及按照十六届三中全会报告的解释, 文化领域的知识产权显然只是文化产权的组成部分之一。但是中宣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加强文化产权交易和艺术品交易管理的意见》(中宣发〔2011〕49 号)中指出, 文化产权交易是指文化产权所有者将其拥有的资产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及相关权利全部或者部分有偿转让的一种经济活动。交易范围包括文化创意、影视制作、出版发行、印刷复制、广告、演艺娱乐、文化会展、数字内容和动漫等领域。从文件所提的交易范围看,文化产权交易中的文化产权,基本上却属于知识产权范畴。此外,陈彦均和尚峰从知识产权是文化产权的基础, 文化产权具有相对独立性, 以及文化产权需要知识产权的呼应等三个方面, 对文化产权和知识产权的关系进行了较为详尽的阐述, 这显然是把文化产权和知识产权作为两个既相互独立又密切联系的概念。[18]

三、对文化产权交易市场的意义与功能见仁见智

(一)文化产权交易对于文化产权保护的意义

经济全球化趋势下加强文化产权的保护日趋重要。对于文化产权的保护, 通常是从法律或制度完善的角度进行考虑。邓建志和袁金平认为,传统文化作为一种稀缺性资源,其产品具有公共物品属性。通过赋予所有者排他性的私人产权,不仅有利于鼓励传统文化的创新与交易,也有利于维护传统文化的价值和传承。因此,应加强对传统文化资源的法律保护, 法律应当明确界定传统文化产权,实现其外部性内部化,从而有效避免其可能面临的“公地悲剧”的发生。[19]但Rajat Rana 通过分析知识产权制度与原住民在民俗、歌曲、实践等条件下的要求之间的相交点、以及人权法与知识产权法,具体参照在保护原住民文化利益方面司法起到了重要作用的澳大利亚的相关法律,结果发现知识产权法的作用是有限的,原住民艺术由知识产权法提供保护的设想是不正确的, 因为该设想不能区分原住民社区内利益的多样性。[20]Sebastian Lechner等则基于福利经济学的视角, 提出了一条传统文化产权保护的新路径, 强调了可交易的文化产权对于文化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他们认为,以传统知识或以民俗形式存在的文化资产通过增加经济的知识库带来增加财富的可能性。但是,为了确保文化资产的有效利用,法律应该提供保护以避免可能发生的过度开发, 因为文化资产具有公共池资源的特征。因此,文化资产的保护应该通过国家的具体规制或者创造能在市场上交易的产权来实现。并且他们认为, 文化资产实施保护的最有效形式是引入指定的和可交易的产权。[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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