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数字音乐版权保护问题对我国数字音乐市场的进一步发展造成了严重阻碍。本文从我国在线音乐下载中存在的盗版现象入手, 对我国数字音乐市场的版权保护现状进行分析, 探讨在线音乐版权保护难题背后的原因, 并提出了加强版权保护、促进我国数字音乐市场健康发展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 数字音乐; 版权保护; 对策;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与新媒体技术的发展, 我国数字音乐产业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 但在市场规模的快速增长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诸如版权保护体系及制度不完善、文化消费者版权意识薄弱等, 由此引发的盗版问题也逐渐引起了政府部门、社会舆论及学术领域的关注。 一、我国数字音乐产业的发展现状 (一) 我国数字音乐市场发展迅速 步入新世纪后, 我国文化产业的迅猛发展以及传媒技术水平的提高, 为中国数字音乐产业奠定了坚实的发展基础。2014年, 我国数字音乐市场总体规模达到了491.2亿元人民币, 与上年同期相比增长11.5%。据2014年相关数据统计显示, 我国PC端数字音乐市场规模同比增长17.4%, 达51.2亿元;移动端规模同比增长10.9%, 达33.8亿元;电信音乐规模同比增长10.8%, 达406.2亿元;互联网数字音乐用户规模同比增长5.5%, 达4.78亿元。互联网技术的日益完善使数字音乐市场的整体规模呈现进一步扩张趋势。 与此同时, 我国网络用户也正在逐渐养成在线付费欣赏音乐作品的消费习惯, 一些在线音乐平台也同时搭建了普通百姓与明星主播之间的互动娱乐通道。尽管我国目前在线音乐平台的付费用户比例小于2%, 用户仍未完全接受音乐付费模式,但音乐付费将是大势所趋, 而盈利模式的欠缺则是其发展的痛点所在。 全新的数字技术改变了音乐的生产、制作与传播方式, 极大地推动了音乐行业的发展。音乐作品的数字化从客观上简化了原本复杂的创作过程, 令音乐产品的制作相对简单,自行制作歌曲并上传至网络的费用远低于制作一张传统唱片的成本。在这种背景下, 许多音乐制作人自己通过互联网进行音乐的创作以及发行, 无需过多地依赖于唱片公司, 这极大地减少了音乐从制作到销售的中间环节。另外, 由于P2P技术的应用, 受众也不必通过购买唱片以获取音乐, 只需网上点击便可完成音乐的在线支付、下载及收听。这无疑使得音乐的生产、复制以及传播成本大大降低, 同时也使受众对于音乐接受的门槛以及成本大幅度降低。 (二) 数字音乐的版权问题逐步暴露并日趋严重 我国数字音乐产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 也出现了由于数字音乐版权保护的缺失而导致的盗版泛滥问题, 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如今互联网上发布有大量未经授权的数字音乐作品, 盗版现象十分猖獗, 这一现象对正版音乐以及音乐人的利益带来了巨大冲击。目前我国传统音乐产业盗版的市场占有率超过95%, 许多网站在未获取授权的情况下提供数字音乐的免费下载, 使得音乐人原本微薄的利益空间被进一步压缩, 这很大程度上与我国对于音乐版权保护力度较小有关。也正因如此, 才让盗版产品有了生存和发展的空间。而由于盗版泛滥, 消费者已形成免费获取音乐的惯性, 这又让盗版产品存在巨大的获益空间, 导致更多的盗版产品产生,从而使数字音乐版权保护陷入恶性循环之中。相比之下, 美国、日本等国家一直以来都非常注重数字音乐版权的保护, 数字音乐一般需要付费才可下载, 这也使国外许多消费者形成了付费消费的习惯以及正确的版权意识。 二、我国数字音乐产业版权问题现状分析 (一) 我国数字音乐领域版权保护概况 从法律角度来看, 数字音乐版权侵权行为在我国现有的关于数字音乐版权保护的法律框架下是可以追责的。目前我国主要有《著作权法》《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信息网络传播条例》《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等保护我国数字音乐版权的相关法律法规。其中《著作权法》界定的音乐版权的内涵是指音乐著作权人在遵循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对其音乐作品有控制、利用、支配等具体行为方式的权利。此外, 随着数字音乐的不断发展以及新的版权问题的出现, 相关法律法规仍在不断地完善, 一系列数字音乐版权保护行动也相继展开。《中国互联网企业版权自律宣言》的发表及“剑网行动”的开展, 既有效地净化了网络版权保护的环境, 又彰显了政府和互联网企业保护数字音乐版权的决心。 从行业角度看, 环球、索尼、华纳三大唱片公司在2011年与百度搜索引擎达成数字音乐版权授权协议, 这使用户可以在百度上免费播放和下载正版音乐, 唱片公司则通过歌曲的下载量按比例获得广告分成。2013年, 华云音乐平台上线, 通过依托公开透明的音乐版权费用结算机制, 实现对音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同年, 多家唱片公司与QQ音乐搭建音乐维权联盟。2014年4月, “清源计划”在首都版权联盟、百度联盟与国际唱片业协会中国代表处的合作组织下顺利开展, 有效切断了盗版音乐网站的广告收入, 为正版音乐的发展构建了良好环境。 这一系列的探索与进步都标志着我国数字音乐产业正逐步向着正版化、国际化道路发展。在此环境下, 适合我国数字音乐市场的版权授权模式也正在逐步探索与完善。 (二) 相关法律法规的主要缺陷——诉讼的不经济性 我国在2005年、2006年相继颁布了一系列相关法律, 开始有针对性地对网络著作权进行保护, 但是数字音乐版权自身所具有的非单一版权法等特殊性, 使得上述法规在实际操作中未能取得很好的效果。同时, 由于相关法律未能及时应对技术对产业的冲击而迅速做出调整, 数字版权保护相关法律也一直存在一些漏洞, 使版权盗版方有可乘之机。因此,尽管有相关法律的保护, 使数字音乐的版权方有权起诉侵权方, 但由于版权方在仅能获取低廉赔偿金额的同时又需承担高昂的诉讼成本, 这些诉讼行为并未为数字音乐产业的侵权现状带来多少改善, 对版权方而言维权存在巨大的成本;而对侵权方而言, 其败诉后需支付的败诉赔偿和其盗版所带来的庞大收益相比也只是九牛一毛。 这种数字音乐版权保护制度的不完善使版权人陷入两难困境, 即如果对盗版行为坐视不理将面临权益的大面积损失, 而起诉盗版方所得到的诉讼收益却无法与其所支付的高昂诉讼费与所耗费精力平衡。面对诉讼的不经济性, 将会有越来越多的版权人选择放弃诉讼, 而侵权行为则会随之更为普遍, 长此以往, 将使音乐艺术创作失去活力。 三、我国数字音乐产业版权保护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 存在的问题 1. 版权意识缺乏。 在我国文化产业飞速发展的同时, 我们的版权意识却并未跟随经济发展速度同步提高。尤其在数字音乐领域, 无论数字音乐平台或是消费者, 都缺乏相应的版权保护意识。一方面, 众多数字音乐平台为了最大化牟取商业利益, 将大量未经授权的音乐作品上传至网络平台, 供消费者免费下载, 以提高知名度并获得广告商投资赞助, 从而获取盗版及赞助的双重利润。另一方面, 大部分消费者也由于经济收入、趋利心理等原因, 从数字音乐平台上免费下载盗版音乐, 在很大程度上助长了盗版现象。 2017年3月24日, 著名音乐人汪峰在出席博鳌分论坛探讨创意经济时指出, 现今国内音乐行业发展十分畸形, 盗版现象导致音乐行业产值远低于电影等文化产业, 诸多在线音乐平台的免费下载更是助长了盗版的不正之风, 使消费者无法树立起正确的文化消费观念。这种现象极大地损害了版权所有人的权益, 很大程度上降低了音乐制作人的创作积极性, 长此以往将严重阻碍我国文化产业的正常发展。 2. 版权保护方式缺乏多样性。 我国数字音乐市场近年来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 一些规模较大的数字音乐平台已经联合版权著作人推出了诸如“在线付费下载”等方式, 开始逐步探索数字音乐与版权保护的融合渠道, 并且在此领域进行了有益的尝试。但总体来看, 目前我国现行的版权保护方式还缺乏多样性和可行性, 无论是国家法律和政策, 还是数字音乐平台的保护措施,都存在着一些漏洞, 尚停留在单一的“强制收费”阶段, 而并未考虑到文化消费者的实际需要。譬如数字音乐产品作为消费商品, 从理论上应当具有完备的配套服务体系, 但在实际应用中通常是“一锤子买卖”, 客服、售后等服务环节并不完善, 导致消费者无法获得良好的消费体验, 从而更加倾向于免费下载的途径, 使自身需求在低成本的前提下得到满足。如“网易云音乐”作为我国发展较为成功的数字音乐平台之一, 在客户服务和用户体验方面的投入与研究就存在着一些不足, 用户在前期按照其正常渠道免费下载某歌曲之后, 网易云音乐后期决定对该歌曲进行付费下载, 便直接通过后台删除用户下载的歌曲缓存文件, 并未事先通知用户。这种行为极大地破坏了消费者的用户体验, 容易招致消费者对于音乐付费的厌恶与反感, 反而不利于版权保护意识的推广。 笔者认为, 数字音乐版权的保护不能仅仅注重版权所有者的利益, 更应当关注文化消费者的利益, 权衡双方得失, 力求互利共赢, 才能形成更加完善、科学、有效的版权保护方案, 促进数字音乐市场健康发展。 (二) 原因分析 1. 我国缺乏版权意识的历史性原因。 长久以来, 我国文化消费者的版权意识十分匮乏, 习惯于“免费的午餐”, 对于版权保护没有必要的概念与意识, 这与我国发展道路中长期忽视版权保护问题有关。 西方社会的发展是建立在契约制度之上的, 经历了数百年的发展后早已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诚信系统与产权保护意识, 市场经济体制的大环境也进一步影响了生产者与消费者的思想行为方式, 致使西方的版权保护意识更为浓厚。反观我国的发展历程, 由于在建国前相当长的时期内社会经济发展较为落后, 人民温饱问题尚未解决, 在一定时期内很难形成相关的产权保护意识, 因此在版权保护方面我国明显晚于西方国家。 在建国后, 我国的各方面法律制度都有了显著的改善, 但短期内人民物质生活水平并没有上升到足以形成版权意识的程度, 甚至包括文化创作者都缺乏相关的版权保护意识, 大部分版权所有者甚至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都没有向相关部门登记注册。因此在改革开放后, 我国仍存在盗版猖獗的现象,甚至盗版行为一度成为消费者的主流模式, 严重阻碍了相关产业的健康发展。 进入新世纪后, 文化产业得益于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但由于民众长期的版权意识匮乏,导致数字音乐产业在发展过程中遇到了难以通过技术手段彻底解决的问题。新媒体技术的发展反而意味着盗版行为也会变得更为廉价而高效, 使文化消费者通过常规渠道便可以享受“免费的午餐”, 自然而然产生规避在线音乐付费模式的心理。虽然我国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众多数字音乐平台已经认识到了版权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并且针对盗版现象提出了一系列治理措施, 但民众长期养成的文化消费习惯并不是一朝一夕所能改变的, 盗版现象的消灭过程同样需要相当长的时间。 2. 我国版权保护的相关经验不足。 从总体角度来看, 我国目前还缺乏完整的市场诚信系统建设, 缺乏市场基础设施和法治环境, 二者成为版权保护的最大障碍。随着新媒体技术的快速发展, 如何将数字音乐与版权保护相融合, 成为困扰我国数字音乐产业发展的主要问题之一。从现实角度来看, 我国大部分数字音乐平台仍处于发展当中的起步阶段, 习惯于通过免授权方式进行音乐作品的传播, 并且长期获利于这一模式, 更缺乏相关的版权保护经验。 虽然我国的版权保护起步较晚, 但我们拥有大量可参考的发展模式进行借鉴, 以完善我国的版权保护体制, 进一步促进数字音乐产业的规范化发展。在宏观层面上, 政府间有关部门的交流与合作有利于版权保护体制的进步, 互相学习, 互相借鉴, 共同寻求合情、合理、合法的法律制度规范;在微观层面上, 中西方企业间同样可以沟通借鉴, 参考国内外版权保护的商业模式, 探索更为科学的保护方式,在企业利益与消费者利益之间协调二者关系, 增强消费者尊重版权的意愿。 3.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 目前我国数字音乐版权保护的相关法律存在着较大的缺位, 许多法律条款模糊不清, 使得许多网站及经营者得以借机避开条款限制, 继续以侵犯数字音乐版权的形式进行营利。我国的《著作权法》即使经过了多番修订, 却仍未能清楚指出数字音乐版权问题的解决方案, 法律仍未能适应数字化时代的步伐。 四、对策建议 (一) 加强宣传, 提高版权意识 文化消费者与数字音乐传播平台商的版权意识是解决版权保护问题的根本所在, 也是数字音乐产业的基石。因此,应进一步加强版权相关法规的宣传, 使文化消费者、数字音乐传播平台商提高主动保护版权的意识, 并引导消费者树立良好的版权意识, 尊重一切形式的劳动成果。只有当消费者从主观思想上真正认可并接受了版权观念, 才能够自觉地抵制盗版产品与行为, 为自己的消费买单。 (二) 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通过立法与执法两个途径捍卫数字音乐版权, 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有关部门应当针对维权成本过高的问题重点进行政策制定, 简化被侵权者的诉讼程序,降低其维权成本, 以此震慑从事盗版行为的不法分子, 为数字音乐版权营造一个安全的发展空间, 促进整个行业既注重效益又注重依法经营。 (三) 加大处罚力度, 提高违约成本 目前在对数字音乐盗版行为的处置中, 较弱的处罚力度与较低的违约成本是导致盗版问题不断严重的原因之一。部分数字音乐平台为了利益最大化而传播未经授权的音乐作品, 对音乐版权所有者的权益造成了严重危害。因此, 国家应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加大处罚力度, 提高违约成本。 (四) 加强市场秩序监管, 形成行业规范 政府相关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数字音乐市场的秩序监管, 加大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数字音乐产业内部也应成立相应的行业协会, 配合政府监管部门积极发挥作用。行业协会的组成人员应由数字音乐平台、唱片公司、著作人、音乐人甚至音乐消费者等参与到整个行业系统的人员构成。从事该行业的人员拥有相对于政府人员更为专业的监管、评判能力, 可以从内部加强秩序监管,引导数字音乐从业人员遵守行业规范, 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 (五) 数字音乐平台创新运作模式推动版权保护 1. 在保护技术方面, 数字音乐平台可在付费下载模式的基础上积极进行创新, 例如逐步取消下载、缓存歌曲的方式, 通过每个用户单独的个人账户进行云端存储, 付费购买某歌曲后即存入账户云端空间, 登录账户即可听歌, 此举也有助于防止盗版分子通过下载后的缓存文件进行复制后进行盗版行为。 2. 合理制定数字音乐产品价格和营销策略, 在定价上均衡企业经济利益与消费者利益, 达到共赢的目标;在产品出售方式上实行多样化策略, 满足不同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 提供个性化服务, 达到薄利多销的效果。 3. 在配套服务方面, 数字音乐平台应积极接受用户意见及建议, 努力改善用户体验, 努力完善售后服务, 吸引消费者通过正当途径付费下载。如腾讯旗下QQ音乐平台在版权保护与盈利模式的平衡上进行了有益的探索。QQ音乐依托腾讯大平台的先天优势, 通过整合其自身优势资源,充分发挥平台自由的社交属性, 向具体数字专辑付费服务的设计中融入抢铭牌、赠送专辑、建立粉丝排行榜等一系列社交玩法, 既满足了大众在平台上的社交需求, 又赋予了数字音乐产品更多的故事性、仪式感和参与感。QQ音乐利用超值的粉丝权益、独特的互动体验逐步影响消费者心理, 使消费者通过获得良好的用户体验, 从而逐渐产生版权意识, 在潜移默化中为数字音乐版权的推广进行了有效的宣传。 根据QQ音乐现行的版权战略, 腾讯从唱片公司即版权方获得独家音乐版权, 与腾讯独家合作的唱片公司有25家左右, 腾讯为音乐版权保护建立了技术与法律结合的团队。腾讯获得版权后, 利用自身的技术优势进行互联网使用情况的监测, 然后根据监测情况通过发送通知函、商务谈判、民事诉讼和行政投诉等综合方式, 保护唱片公司与著作人的版权,促进音乐版权的合法化使用。这些模式对于其他数字音乐平台的版权保护与产业运营, 也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参考文献 [1]陈承堂.MP3法律争议对数字化音乐版权的冲击——从法经济学的视角审视[J].江南大学学报 (人文社会科学版) , 2003, (4) . [2]曹克勇.数字音乐版权及商业模式研究[D].北京邮电大学,2007, (2) . [3]高文.数字音乐网站的付费制度研究[J].法制与社会, 2014,(23) . [4]金红莲.新媒体引起的音乐版权问题[J].中国西部科技,2006, (1) . [5]梁飞.网络环境下数字音乐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保护[D].长春:吉林大学, 2011, (4) . [6]李燕.从《著作权法》“草案”舆情事件谈数字音乐版权问题[J].人民音乐, 2012,(12) . [7]刘旭霞, 熊菲, 陈晶.试析数字音乐版权的保护障碍及对策[J].江西农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08, (2) . [8]佟雪娜.数字音乐版权机制利益平衡探讨[J].重庆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11, (4) . [9]温静静.数字音乐网站中的音乐版权问题研究[D].武汉:华中师范大学, 2013, (5) . [10]谢莹.论数字时代音乐版权的保护与调节[D].武汉:武汉大学, 2004, (5) . [11]Costanza,Nicholas.A Proposal for Legislative Reform in Copyright Enabling a SecondaryMarket for Digital Music[J].Hastings Law Journal, 2015, 37 (1) . [12]Lloyd,Ryan.Unauthorized Digital Sampling in The Changing Music Landscape[J].Journal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2014, 22 (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