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发展历程 用历史的角度来看,作为社会保障体系中最为核心的养老保险制度,其产生与发展是紧紧地与社会保障制度的演进联系在一起。同样我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及其制度变迁,也是我国整个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发展历程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因而其发展历程具有与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普遍性和一致性, 同时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也具有其相对的独立性和特殊性,我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这种特征,迄今依然影响着现时期我国整个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与发展。亦深刻的影响着我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现今阶段的改革。其发展历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1.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1949~1978 年) 在新中国建立后,随着国民经济巩固和发展,我国也参照对象主要为苏联的城镇职工的社会福利计划和其社会保障模式,并结合我国当时实际情况建立起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1950 年3 月15 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发布了《关于退休人员处理办法的通知》,该办法适用范围仅为在过去有退休金的机关、铁路、海关、邮局等单位的职工。这是新中国成立后发布的第一个关于退休养老保障方面的法规,此通知的下发就标志着我国从国家层面开始主导职工退休养老保障体系,虽然一定的局限性,但可以肯定的是这是我国职工养老保障体制发展的雏形,同时也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国职工养老保障体制奠定了理论与现实基础。 1958 年2 月,国务院发布施行《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其内容涉及退休年限、待遇水平的调整等,明确了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性,虽然受到当时的种种局限, 这一制度只涵盖了全民所有制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形成了单独的体制,但是这一制度的建立对于如今我国开展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仍然具有十分重要的启示作用。 1966 年,“文化大革命”十年浩劫的开始,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受到十分严重的干扰和破坏。例如1969 年财政部发布《关于国营企业财务工作中几项制度的改革意见》,其中规定“国营企业一律停止提取劳动保险金,企业退休职工,长期病号工资和其他劳保开支改在营业外开支”, 这就是直接使得我国建立起的社会保障体系退化为单位保障体系。这种模式的教训也直接极大的影响了我国新时期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和发展。 2.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恢复和发展时期(1978 年~1991 年) 从1978 年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进入到恢复和发展时期,我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就在这一时期开始逐渐从职工养老保险体系中分离出来,实行单独的规定与办法。 1978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于首先批准《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与《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形成了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各自独立的退休制度。 1986 年我国进行扩大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试点范围的同时,同时建立了劳动合同制工人的退休养老保险制度, 确立了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筹集资金模式。 3.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探索改革阶段(1991 年一至今) 1991 年6 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其中文件指出,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要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养老制度。与此同时,我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步伐自此开启。 1993 年开始, 上海等省市开始对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试点,也下发了改革文件,但由于各地试点步调不一,也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的试点方案。 2011 年4 月,原劳动与社会保障部指出,对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待遇进行调整,重点是要建立一个相互协调的待遇的适当增长机制,政府也拟订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的统一方案和改革时间表也己确定。 二、我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存在问题 1.制度不统一、覆盖面窄、参保率低 首先, 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未深度推进,形成企业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的双轨并行,其中退休人员养老待遇差距逐年拉大,矛盾突出;其次,存在有的地方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全部参保,有的地方只是事业单位参保,也有的地方只有财政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参保。使得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制度不统一、覆盖面窄、参保率低。 2.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不能有效衔接 现今我国城镇养老制度可以分为三类养老制度:一是企业养老保险制度;二是事业单位养老制度;三是公务员退休养老制度,随着近20 年来双轨制的退休制度, 也使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产生了不同的养老待遇。这也就使得我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可携带性差。同时与其它养老保险制度无法衔接。这种差距己经严重影响我国市场经济中人力资源的有序流动和合理配置,严重的阻碍了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 3.支付对财政造成了巨大压力 现行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以及给付机制的不合理性对财政产生了巨大压力。我国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实行的养老保险制度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完全不同。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用是有国家和单位负担,个人不缴纳费用,而且有着很高的替代率。而且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速度的加快,我国事业单位养老金支付给财政带来的压力也会随之大幅增加。 4.政策法规缺失,缺乏法律的强制约束力 任何社会保障制度都只有建立在法制的基础上,才能确保其社会化和制度化,实现其强制性。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尚无明确的政策作指导,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具体统筹项目、待遇计发标准、参保对象、基金收缴、管理、运营和养老金发放都必须进行有效规。我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各试点地区养老保险政策法规不配套,改革办法也不统一,同时各个地区制度建设和改革方案差异性较大。各地方政府根据当地情况,都只颁布了一些适合本地区的政策法规,实际上各地区进行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法规缺失,也缺乏法律的强制约束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