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地方政府执行力提升的行政文化诉求 行政文化是行政管理活动的思想核心,行政文化作为地方政府执行力提升的软环境,对地方政府执行力提升的影响虽然是潜在的,但影响的程度深,范围广,时效性强。行政文化是优化政府系统内部资源、推动行政系统自身发展和创新、促使行政系统协调运行的思想基础和文化支撑。克服上述地方政府执行力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升政府执行力必然要求在对传统行政进行扬弃和创新的基础上实现行政文化的革新。 1. 1 效能型行政文化 行政效能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发挥功能的程度及其产生效率、效果和效益的综合体现,是政府执行力的最终实现目标。不同的行政文化对行政行为的影响也不相同,进而影响到行政活动的效果和效益。管理大师彼得·德鲁克曾在《有效的主管》一书中指出: 效率是以正确的方式做事',而效能则是“做正确的事”。效率是战术,效能是战略; 效率强调的是“成本”,效能强调的是成果。效能是随着社会发展的时代概念,不同时期政府对效能的要求也是不同的,既不能简单地把效率看成效能,也不能把效益直接等同于效能,应该根据政府职能的性质和内容而定。“现代政府的职能重心已经转移到服务上来,这种转变标志着,对政府高效行为的评判已从单纯追求效率的工具理性转到以考虑服务质量和社会满意度为主的价值理性上”[1]。评判效能高低应包括三个维度: 经济、效率和效益。经济侧重于降低行政成本,合理配置行政资源。效率关注投入产出比率。效益则着眼于政府行为所带来的社会效果,包括公众的满意程度及社会对政府的回应性。对于地方政府部门而言,应以身作则,将经济、效率、效益的行政文化观念植于政府执行主体意识中,高效执行和完成各项任务,进一步提升政府的执行力。 1. 2 服务型行政文化 服务型行政文化,其核心是强调政府执行主体即行政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服务理念,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行政执行价值观,为公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服务型行政文化本质上即以人为本的行政文化。随着政治民主化进程的加快,社会公众的民主政治意识逐渐觉醒,对政府行政执行的价值观念和理念选择都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所以,履行好政府职能,提升政府执行力必然要求行政行为要坚持以人为本。地方政府在具体的政策执行中,必须反映和尊重公民的利益和要求; 鼓励公民通过各种合法途径参与行政执行的过程。服务型行政文化还要求政府行政过程的公开透明。在行政决策过程中,强调决策主体的政府主导化与多元化并存,确保决策的科学化与民主性。在行政决策执行的过程中,虚心征求、参考公众的意见,自觉接受公众的监督,及时公布国家的法律、法规。地方政府只有将服务型行政文化作为行政执行价值观导向和指引,地方政府执行力才能得到切实的提升。 1. 3 法治型行政文化 美国学者芬纳把政府责任划分为主观责任和客观责任,主观责任依靠伦理自主性的约束。客观责任依靠法律、纪律等外部的约束,但外部的约束是主要的。现代公共行政是法治化的公共行政,要求政府机关及其行政人员要依法秉公办事,否则将要受到相应的责任追究,这正是与计划经济时代下的传统行政管理的不同所在,即现代行政文化的核心本质[2]。没有法律便没有行政,法律对行政而言拥有更好的权威,行政权力的实施必须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法治型行政文化注重法的第一性,制定并完善法律法规,要求对行政权力加以明确规定,对行政权力及其运行的过程进行严格的控制。在法治型行政文化中,行政权力是有限的,政府部门和人员在提供服务的同时,必须对自身的行为承担责任。政府必须改变“人治”型行政文化下,政府的决策执行监督等行政行为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地方政府行政执行过程中应树立法律至上的原则,明确界定行政权力的法律依据,用法律的手段约束行政主体的行为。 1. 4 创新型行政文化 创新是一切文化保持活力、追求发展的必然选择。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深入转型,生产方式的多样化、资源获取途径的多元化、价值取向的多元化成为发展趋势。人民的价值观念呈现多元化的趋向,对政府的需求也逐渐多样化。这就要求政府体制和政府管理方式主动创新,与时俱进。地方政府领导干部必须要把握时代发展的潮流,跟上时代的步伐,努力学习本领域、本部门的专业知识,认真汲取人民群众的创新经验和创新成果,在行政观念上要做出适应新的“时代”调整。创新型行政化,有助于促进行政系统根据社会发展的变化,不断修正自身的行为和思想,与时俱进,不断更新行政主体的执政理念。创新型行政文化是提升地方政府执行力,实现政府职能转变的根本保障。 2 我国地方政府执行力问题的表现 政府的执行力问题,既是一个基本的理论问题,又是一个重要的实践问题。从实践来看,我国地方政府部门在执行中存在若干问题,执行力不强。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 1 行政不作为 地方政府执行力低下一个重要的表现就是有些政府部门官僚主义、形式主义,责任意识低下,不履行职责,对上级的政策、指示精神有意不执行或变相不执行。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地方政府形象,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直接影响政府执行力提升。近些年来,国务院一再强调要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并且相关法律比较完备,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积极开展诸如“3. 15 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等活动,可是假冒伪劣产品仍然屡禁不止。究其原因,与地方保护主义从局部利益出发抗拒中央政策,包庇、维护本地制售假冒伪劣者有关。有的地方政府为了本地经济利益,对假冒伪劣犯罪行为不闻不问,熟视无睹,任其发展。如2011 年年底,我国公安部统一指挥29 省份警方发起一场打击假药的“战役”。警方发现,假药遍及全国,涉及几乎所有药品种类,流入药店甚至个别地方的医院诊所。制假者在制假的各个环节,都有正规企业提供服务。事实上,我国对药品生产、销售、使用有一套完整的监管制度,但在实际操作中流于形式。化工厂为制假者生产假药原料,无人监管; 网上假药销售信息泛滥,没有具体的部门查处。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公众利益,消耗了政策资源,助长了地方保护主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