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代用乐制度概述 用乐制度是指在国家祭祀、仪式等需要音乐的场合中,对使用的音乐进行明确规定的相关制度。其中涉及使用的曲目、使用的乐器、管理机构、演奏人员等方面。自周代以来,各朝各代都会根据实际用乐需要来制定本朝的用乐体系,使其与本朝的礼节相符,能够将音乐与祭祀活动等配合使用。可以说,在用乐方面进行规范并制定相关制度的历史是很久远的。就民族来说,除汉民族以外,其他民族建立的政权,也会参照汉民族政权的用乐制度来制定本民族政权的用乐制度,如金、元等朝代。明取代元后,曾参考元的制度。《明史》中对于前朝制度的评价是:“若夫厘正祀典,凡天皇、太乙、六天、五帝之类,皆为革除,而诸神封号,悉改从本称,一洗矫诬陋习,其度越汉、唐远矣。”② 意思是说,元代将一些礼制方面的内容删掉,致使元代建立的礼制自身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明代官员基于以上认识,对元代遗存下来的相关制度内容进行了修正。 就制度内容上来说,周全、详细是明代制度的一大特点,作为制定制度的主要负责人,朱元璋功不可没。清代有皇帝认为,在制定相关政策的全面程度上,历代君王没有一个能够与朱元璋相媲美,如在《清世祖实录》卷七十一中就有这样的记载:“朕以为历代贤君莫如洪武。何也?数君德政有善者有未尽善者,至洪武所定条例章程,规画周详。朕所以谓历代之君不及洪武也。” 这一特点在用乐制度的内容中也能够得到体现。在明代,音乐被应用到皇帝仪仗、皇后仪仗、皇太子仪仗、亲王仪仗、郡王仪仗等仪仗队中,因此对于仪仗中使用的乐器就会有相应的规范,如洪武初所制定: 皇帝所用大驾卤簿使用乐器——金龙画角24 枝、鼓48 面、金钲4 面、杖鼓4 个、笛4 管、板4 串、小铜角2 个、大铜角2 个; 大乐制度——戏竹1、箫12 管、笙12 攒、龙笛12 管、头管12 管、方响4 架、琴8 架、琵琶8 把、箜篌8 把、杖鼓36 个、板4 串、大鼓2 面; 中和韶乐制度——柷1、敔1、搏拊2、琴10 张、瑟4张、箫12 管、笙12 攒、漆笛12 管、埙4 个、箎4 管、排箫4架、编钟2 架、编磬2 架、应鼓2。① 除在仪仗队中有音乐的应用之外,在日常祭祀等活动中也会应用到音乐,如在明代宫廷中的吉礼大祀(正月上辛祈谷、孟夏大雩等)、吉礼中祀(风云雷雨、霜降日祭旗纛、仲秋祭城南旗纛庙、春秋仲月上丁祭先师孔子等)、吉礼小祀(孟春祭司户,孟夏祭司灶等)中,以及封国的太庙、社稷、风云雷雨、封内山川、城隍、旗纛等祭祀中,都规定了相应的乐器和乐曲使用。 规定祭祀中能够使用的乐曲总体有:《中和之曲》、《肃和之曲》、《凝和之曲》、《寿和之曲》、《豫和之曲》、《熙和之曲》、《雍和之曲》、《安和之曲》、《时和之曲》、《广和之曲》、《永和之曲》、《保和之曲》、《太和之曲》;乐舞有:《武功之舞》、《文德之舞》等。使用的乐器以及数量为:编钟16、编磬16、琴10、瑟4、搏拊2、柷1、敔1、埙6、篪4、箫8、笙8、笛4、应鼓1、钥4、凤笙4;使用的演艺人员以及数量为:协律郎1、乐工72、歌工12、引舞4、舞师2、武舞生62、文舞生62。 除此之外,明代还规定了十二月按律乐歌,其顺序如表格所示。② 从各仪式所奏乐曲的名称,到十二个月份各奏什么乐曲,可以看出,洪武朝制定的用乐制度内容十分细致,几乎考虑到了音乐使用的方方面面,既能照顾到音乐在各种场合、仪式中使用的情况,也能保证音乐在用调等方面有章可循,同时还彰显了音乐在使用时的某些灵活性。 明代建立之初所制定的一系列条律法规,是要为明代的统治打下基础的。朱元璋为保证明帝国的长治久安,规定后人不许对他所定下的规则进行任何改动,例如他规定: 朕罢丞相,设府、部、都察院分理庶政,事权归于朝廷。嗣君不许复立丞相。臣下敢以请者置重典。皇亲惟谋逆不赦。余罪,宗亲会议取上裁。法司只许举奏,毋得擅逮。勒诸典章,永为遵守。③ 除此之外,朱元璋还规定:“庚戌,颁《皇明祖训条章》于中外,‘后世有言更祖制者,以奸臣论’。”④ 正是有了开国皇帝定下的规矩,明代后来的各位统治者才不会轻易对国家的相关制度进行改动。 “不可更改”这一特点同样也适用于用乐制度。 正如前面所整理的部分用乐规定,这些音乐活动分别被规范地应用于祭祀、宴飨等场合,在用乐人数、乐曲、乐器等方面都有定制。即使有些用乐规定在后来受到争议,但考虑到开国皇帝定下的祖训,皇帝一般也不会对用乐制度做改动,例如明孝宗朱祐樘在位时,就曾有大臣建议对奏乐机构、奏乐的人员进行改动: 弘治之初,孝宗亲耕耤田,教坊司以杂剧承应,间出狎语。都御史马文升厉色斥去。给事中胡瑞尝言:“御殿受朝,典礼至大,而殿中中和韶乐乃属之教坊司;岳镇海渎,三年一祭,乃委之神乐观乐舞生,亵神明,伤大体。望敕廷臣议,岳渎等祭,当以缙绅从事。中和韶乐,择民间子弟肆习,设官掌之。年久则量授职事。”① 这个建议就是希望皇帝将演奏中和韶乐的人员改为民间子弟,而当时的皇帝并没有采纳这位大臣的意见,皇帝给出的理由就是:“帝以奏乐遣祭,皆国朝旧典,不能从也。”② 正是由于朱元璋对制度的规范,使得明代经济、政治、文化、军事在此制度基础上开始了快速发展,国家实力的雄厚还促进了当时航海事业的发展,让明帝国成了当时世界上的一大强国。可以说,明代音乐发展的社会环境是比较好的,而用乐制度的制定又对音乐的发展起了引导作用,为此,在明代用乐制度影响下的音乐文化,也就呈现了快速发展的状态。 二、明代用乐制度下的音乐传播实践 用乐方面的制度会影响音乐传播活动。这种影响是全方位的,是对音乐传播者、音乐接收者、音乐信息、音乐传播媒介、传播反馈这些构成音乐传播的基本要素产生的综合性的影响。 如前文中所讲,明代有各种祭祀仪式。祭祀时要求音乐的配合,而音乐需要有用乐机构来保证用乐实践的进行。明代自宫廷到地方都设有音乐机构,如在宫廷中,负责管理音乐的机构是太常寺、教坊司和钟鼓司。在宫廷以外需要音乐的机构也有很多,如在地方有封国、太学、州府县学、卫学等。通过存在于明代制度下的用乐机构,音乐传播在空间和时间上的活动范围得以扩大。 音乐传播的时空形式可分为横向地域的空间传播、纵向时域的时间传播以及此二者的综合传播。③ 下面就对明代音乐横向地域的空间传播、纵向时域的时间传播进行讨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