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礼”为主要内容的中国传统文化可以帮助我们进一步理解人类追求文化的本质意图。在古代,环绕着中原地区的是一些文明程度极低的非华夏民族,这些非华夏民族,古人称他们是:东夷、西戎、南蛮、北狄———蛮夷戎狄。这些字眼中,其中的两个字,蛮从虫,狄从犬;而戎古称“犬戎”⑨,夷则是那种“夷者群居无礼义”的人,且夷又与尾是近音近义字(尾古音作YI)瑏瑠,故都与动物有关。由此可见,在古人的观念中,礼义(即文化)历来就是冲着人类的生物本能而发的,恪守礼义即是值得尊敬的“人”,否则即自当被视为动物而加以鄙弃。文明与野蛮往往主要不是以物质生活条件的优劣来衡量的,而是以是否脱离一般动物的生存方式来判断。 关于“礼”,荀子说得很清楚:“辨莫大于分,分莫大于礼”瑏瑡,即“礼”的作用不仅在于用一定的行为规范将人群区分成不同的地位和等级,而且它还是区分人类与一般动物的分水岭。孔子强调“仁”,而他的“仁”又是用“礼”加以规范的,即“仁”的内涵包括在“礼”之中,无“礼”不成“仁”。孔子就说过这样一句话:“克己复礼为仁。”瑏瑢这里所谓的“仁”就其主要方面而言无非就是指人的类属性,是人得以为人的依据。人只有修(饰)之以礼才能算是真正意义上的人:“人而不仁,如礼何?”①否则在人的类属中就没有他的立足之地,故曰:“不知礼,无以立也。”②礼所覆盖的范围很广,大凡所有人类用以满足自己的生存需要并涉嫌动物属性的地方都被它文饰过,这中间,首当其冲的当然要数“饮食男女”了:“民有好色之性,故有大婚之礼;有饮食之性,故有大飨之谊。”③在婚配问题上,传统文化的禁忌尤多,不但结婚时要举行像样的婚礼,而且结婚之前男女双方都必须遵守“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并以此区别于一般动物的苟合:“丈夫生而愿为之有室,女子生而愿为之有家;父母之心,人皆有之。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钻穴隙相窥,逾墙相从,则父母国人皆贱之。”④犯男女之禁者毫无例外地将遭丑语相诋,被视为极端的秽行。这种行为之遭责骂,只是因为那是属于未经文饰的动物行为,而不必在此之外具立其它理由。而就责骂者方面而言,与其说他们的责骂是为了表达对犯禁者的仇恨,倒不如说更像是出于他们维护类存在的责任。因为犯禁者毕竟是在“人”的名义下犯禁的,因此他的行为是对整个人类的威胁。 在许多民族中,两性行为往往都与罪恶联系在一起,以至于“我们用来骂人的话,大多和生殖器有关。事实上,我们用来怒斥他人的恶毒言辞几乎都涉及到性行为。”⑤这似乎成了诸多文化现象中最不容易理解的现象:“传宗接代本是极其自然、必须而又正当的行为,我们为什么一谈到这种行为就难为情,把它逐出严肃的谈话之外呢?我们敢说出杀、抢、出卖这样的字眼,但提到性这个字我们只敢悄悄低语……”⑥但我们知道,若是没有更本质的意图的在后作用,人类决不会作这样的价值判断,因为文化在这里必须表明它的立场,即它尽管不能从根本上取消两性行为,但必须给这一行为规定形式,使它能被人类表象能力证明为妥当的和合意图性的:“毫无疑问,具有全部文化的人依然是一个动物。人与其他动物一样,致力于同样的目的:个体的保存和种族的繁衍。具体而言,则是从自然环境中获得食物和住所,防御敌人,保持健康和生育后代。人与动物所致力的相同的生存目的,这一事实毫无疑问会使许多人得出结论说,‘人与其他生物并无本质的区别’,但人与其他生物间确实存在本质区别,不在于生存目的方面,而在于生存方式方面。人的生存方式是文化方式,文化才是唯独人具有的生活方式。”⑦ 文化的含义到底是什么?西方思想界曾就此问题作过许多不同的解释,下过许多不同的定义。其实,自启蒙运动以来,人们对这一概念的争论就一直在进行。不过,有一点是各国探讨文化的学者所普遍认同的,那就是“文化”或“文明”(Civilization)这一概念来源于拉丁语的“Civis”和“Civilis”。而在拉丁语中,“Civilis”一词有两个基本含义:其一是指作为一定社会成员的公民所特有的;其二是指对公民是有益的。从文化的两大基本含义中,我们不难产生这样一个联想,即中西方先民们早在他们尚未开始交往之前,就已经在各自的文化区域内注意到了这样一个基本的事实:人类文化(文明)在被创造伊始,就在实用(对公民是有益的)之内,同时也走上了标立人的类属性(公民所特有的)的方向。 其实,就文化作为“唯独人才可能”这点而言,所有的文化现象应该都具有使人的类特征“明显起来”的功能,也就是都具有文饰(裤子)的功能,尽管相应的意图性在不同文化现象中所体现的强弱程度有所不同。因此说,着意文饰并不是人类标立类特征的唯一手段,那些表面上看与标立类特征并无直接关系的文化行为其实也都有着相同的实际效果,甚至相同的意图。因为我们注意到,众多的物质文化(文明)恰如人类智慧所造就的既定事实,它们在给人类带来方便与实用的同时,也将人与动物之间的距离越拉越大。尽管这些外在的既定事实尚不足以从根本上解除人类不安感,但它们的的确确为人类提供了傲立于万物之林的依据(表象)。这也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人们“可以根据意识、宗教或随便别的什么来区别人和动物。一当人们自己开始生产他们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时候(这一步是由他们的肉体组织所决定的),他们就开始把自己和动物区别开来。”“因此,他们是什么样的,这同他们的生产是一致的———既和他们生产什么一致,又和他们怎样生产一致。”①正因为如此,所以现代文化已经从简单以动物为参照系来规范人类行为的运行机制中走了出来,人类已经有更多的手段来证明他们的类特征了。他们的行为方式很多时候是直接依据于某种社会认同,他们已不必再像他们的先辈们那样面对“人之所以异于禽兽者几希”的事实而惴惴不安了,更不必再去恪守“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教条了。这样说来,是否就说明文饰作为人类证明其类特征的惯用手段将不再起作用了呢?恰恰相反,这反倒说明人类所有的文化(文明)成果都具有文饰的意味,表现为人类为寻求一个心安理得的类归宿所进行的不同层次的多方位的不懈努力。因此可以说,撇开人类精神及其本质意图谈论文化是不得要领的。 三、意图性与人类躯体生理的类特征化 按照传统的学科分类,人类学一般被分成文化人类学和体质人类学两大分支,前者研究文化的人,后者研究生物的人。从这一学科分类法可以推演的一个显而易见的认知理念就是:只有文化具有涵盖人类本质意图的维度,因而只有文化的人才可称为真正的人,而生物的人则只能体现其纯生物性构成。按照这种观点,尽管生物的人(即人的肉体这一半)也被认为是属人的,但它却总被简单地看作是人的动物性一半———这一结论是不能令人满意的,因为它忽略了这样一个事实,那就是:人的类本质在面临挑战时,他的肉体这一半也作了相应的应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