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看来,人类身体及生理特征的合意图性绝非偶然的巧合,它是人类精神及意志的合目的性的表出甚至引发的必然结果———心与身之间的默契乃是严格意义上的自符合:身对心的跟进与“被引向有意义的内容”②的意图性有关;而心对身的认同,则显然是对自己已被对象化了的物化形式的从后认同。“这是人和动物的身体所以根本和人与动物的意志完全相适应的理由,正和故意制造的工具与制造者的意志相适应一样,不过更远远的超过这种适应的[关系]罢了。因此,这种相适应就显现为目的性,亦即用目的论来说明身体的可能性。……如同人的一般形体契合于人的一般意志一样”③。这就是说,人类之所以对其身体及生理特征所揭示出来的类本质称心如意,那是因为人类的身体及生理特征是人类早已调弄好了的一个杰作,是人类本质意图的写照、生命意志的结晶,故它理所当然能帮助人类获得类本质的安全感。在这方面,作为人类特有标志的直立行走无疑最具典型意义。 人类以直立行走的姿势卓立于万物之林,因而直立行走也就成了人类的一个最直观的类特征而一再被强调:“亚里士多德在他的《动物的类》中强调了直立的步态,他甚至这样想象作为人的一种生物学特征的直立步态:在所有的生物中只有人直立行走,因为人的天性和人的本质是神圣的。”④在柏拉图的晚期,据说他曾把人解释为“没有羽毛的两腿动物”,这一解释与莫里思对人的看法颇为相似,只是柏拉图更强调了直立行走对人类的特殊意义。至于人类何以决意要直立行走以及他为何最终能达到直立行走,对此,日本哲学家三木清的推断是深中肯綮的,他认为这都是受“名誉心”推动的结果:“名誉心始于何时?可以说,人类一经结束用四肢在地上爬行的时代就产生了名誉心。直立而行就是人类名誉心之最初、最大的行为”⑤。这里所谓的“名誉心”其实也就是人类努力做人的用心,因而由这一用心引发的直立行走起初并不包含比这一用心更根本的企图⑥,或者说直立行走更多的只是作为一种标志———人类的肉体从此也就不再只是生命的简单承负者,它同时也就变成了一个抽象物,即一种标志:“由于直立,人类变成为抽象的存在。这时,出现了人类一切器官中最为抽象的器官———手。同时,对于人类来说,抽象思维也就成为可能,如此等等”⑦。不仅如此,直立行走除了使人类获得最直观意义上的类特征之外,而更多的这种合意图性也随即接踵而至———由于直立行走,从而使人类得以头颈高举,这一颇具造型艺术意味的姿象仿佛是要表明,人是唯一企图挣脱受纯肉体存在限制的生物,并且只有人才有资格企及他的神圣性存在:“甚至按照自然法则,神圣的理性寓于人的头颅中,人抬起他的头向着众神居住的地方。”⑧“贝尔维德尔出土的阿颇罗雕像把人类的这一优越性表现到最大限度:这个文艺之神高瞻远瞩的头部是如此自在无碍地立于两肩之上,好象这头部已完全摆脱了躯体,再也不以心为形役似的。”⑨ 除了直立行走之外,人们还可以举出尽可能多的事例(诸如褪去体毛、尾巴的消失,等等)来说明,意图性的确使人类肉体的这一半也沿着有意义、有目的的方向变形、变样(乃至体质上的变异),就像意图性在文化中所达到的情形一样。因此说,不但文化是人类意图性的直接表出,即便肉体也同样如此,这集中表现为:肉体已经是被意志力汰除了类本质“缺陷”的肉体,被人类精神实在打上了深深的烙印,并进而成为人类特征的一个不可或缺的标志。意志在很大程度上被证明具有无条件地拥有身体的能力:“所以就生命意志来说,它确是拿稳了生命的;只要我们充满了生命意志,就无须为我们的生存而担心。”①因此,无论是文化的人还是肉体的人,都只能是意志化了的人,即都是在意图性的原则下实现了类存在特征的人。文化与肉体不是两个纯粹分离的领域和层次,一个被简单地叠加到另一个上面,人并没有被分成人的和非人的层面;相反,它们之间互为条件,每一个都必然适合于另一个,原因就在于:它们都是毫无例外地贯穿了意图性的,都是由人类“创造”出来用来标立人的类特征的。 四、结语 按照生物的一般生存规律,若无十分必要,某种生物在自然状态下一般不会轻易发生体质(特征)上的变异。因为每一生物的内在生命系统相对它的生存环境而言都是自足的;因而在生存环境基本保持不变的情况下,不适当的变异往往就是对这一生命系统自足性的威胁,就是说变异充满着风险和不测。然而人类的生存原则却并没有遵循这一规律,它似乎对由变异所可能导致的风险采取了“不顾”的态度②。但我们所要知道的是,对于人类来说,这种“不顾”是有道理的,因为它体现了人类努力达到他本质存在的勇气:“勇气是对一个人的本质,一个人的内在目的或圆极的肯定,但这是一种本身具有‘不顾’性质的肯定。这种肯定包含着可能的、在某些情况下不可避免的牺牲,被牺牲的东西也属人的存在;但是,如果不牺牲这些东西,则将有碍于我们达到真正的完满实现。”③人的体质特征及其相应的生存方式不发生变异也许的确是相当安全的,但人不可能从生命存在的这种简单形式中使自己获得“真正的完满实现”。生命的内在目的(生命意志)必将成为人类发展的第一原则和最终栽定者,为人类生存规定方向和形式,并从这里引出人类最终的幸福和至高的善。这恰如人们业已发现的那样,“人似乎也能向自己提出挑战。甚至在没有外部挑战的压力的情况下,人的充沛的创造能力可能引导改变他的行为方式”④。这既是他的权利,也是他的本然所致。如果不这样理解人,那么人的所思所想、所作所为以及他的实际完成就成了一个永远解不开的谜———一个以自身反抗自身的怪物。相反,只有通过生命意志并在意图性的总体原则下,我们才能看到一个完整和统一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