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说微信的崛起,有假借互联网日益普及“东风”的嫌疑,但是“打铁还需自身硬”,能够从QQ、微薄、米聊等社交“神器”中脱颖而出,受到近六亿“微迷”的追捧,微信自身的优势不可忽视: 一是资费低。微信的免费服务是全方位的,用户只需支出少量上网流量费,这也是微信能够迅速吸引年轻人眼球的重要原因。二是功能新颖。微信在给用户以融合了文字、图片、语音、视频的立体社交体验的同时还加入了电子商务的元素,这不仅迎合了现代社会消费模式的转型,而且给营销行业带来了颠覆性变化。三是方便快捷。不同于QQ、微博等社交工具需要兼顾PC 和手机的“双线操作”,微信作为只针对移动人群的手机终端产品显得更加专注,伴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极大地方便了用户的交流。一言以概之,微信,正逐渐成为一种新的生活方式。 但是,随着微信平台的广泛应用,类型各异的微信侵权现象也逐渐浮出水面: 第一,微信广告安全。微信广告成本低廉,投放精准,效果良好,广告商们借助微信平台纷纷推出漂流式广告、推送式广告、互动式广告。但是,由于准入门槛极低,微信广告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其一,违反法律规定。某些依法需要经过审批程序的广告,通过微信的“绿色通道”在未获得批准的情况下违规予以发布。其二,内容失真。商家为了扩大广告效应,不惜夸大产品性能,消费者受此误导,损失惨重。此外,发布虚假广告诋毁其他产品,更是涉嫌不正当竞争。其三,垃圾广告泛滥成灾。商家将大量无用的广告发送给用户,对用户正常使用微信造成了严重干扰。第二,微信社交安全。微信作为时下最热门的社交信息平台,可谓星光熠熠,但是“微信摇出‘知心好友’酒醉之后被强奸”、“酒托微信交友骗取高额消费”等类似新闻的出现却给微信笼罩上了一层阴影,用户们不得不在享受交友快乐的同时承担巨大的社交风险。第三,微信隐私安全。微信隐私涉及到用户的人身财产安全,例如,不法分子利用微信朋友圈‘允许陌生人查看十张照片’的权限,在对这些照片进行PS 等技术处理后实行诈骗活动。对微信隐私保护的忽视为不法分子利用微信危害用户合法权益提供了可能,事实上,一些用户已经深受其害。 微信乱象愈演愈烈,若不治理必成“危信”,正如一些专家所呼吁的,对微信的监管应该纳入议事日程。笔者认为应该以法律规制为主导,辅之以技术支撑,同时加强个人防范意识,多管齐下,才能有效遏制微信使用中的不良现象。 一、立法先行,实现微信监管有法可依 通过国家立法的方法明确网络保护的各项基本原则以及与之配套的制度设置和救济措施是欧洲国家的一贯做法,欧盟就分别于1995、1999 年通过了《个人数据保护指令》以及《信息高速公路上个人数据收集、处理过程中个人权利保护指南》。今天,科技和法律正上演着现代版的龟兔赛跑,法律发展的速度远远跟不上科技进步的步伐。就我国而言,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用来规范诸如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的法律规范,所谓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没有法律制度作为指导,在对微信侵权现象进行规制时一方面可能面临无法可依的窘境,另一方面则会在执行力上大打折扣。与此同时,我们还必须正视“老法律碰到了新问题”的现象,例如,由于《广告法》对微信广告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没有明确界定,导致对于商家利用微信平台进行商品营销的行为到底是属于广告行为还是传播行为无法达成共识,这里就形成了一个法律的空白,既然法律上都没有明确规定,那也就谈不上如何治理。所以必须在加快相关立法工作的同时,针对新的现象,修改和完善原有法律,避免不法份子“趁法之危”。 二、立足现实,做到微信监管违法必究 虽然我国目前尚没有相关专门法律对微信进行监管,但是在《宪法》、《民法通则》、《刑法》、《侵权责任保护法》中可以找到相关的法律规定,必须充分利用这些现有的法律规定,做到违法必究,对现阶段的微信侵权行为给予严厉打击,以保障用户的合法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同时也为以后制定专门的法律规范积累一定的实践经验,走一条从实践到理论的微信监管立法之路。 三、技术护航,力图微信监管科学有效 有一种观点认为要用技术本身来解决技术问题,互联网安全技术保护模式得到了美国等发达国家的推崇。国家或者企业技术部门通过开发保护软件,将信息安全保护的主动权交到用户手中,例如,在用户进入某个网站之前,保护软件会自动的提醒用户哪些信息会被收集,由用户决定是否继续浏览该网站,这对于保护微信隐私安全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这种依靠技术支持来保护网络安全对于中国来说或许是个挑战,但是作为与法律规制相配合的一种手段、作为规范新媒体的一种新思路是值得探索的。 四、明确责任,构建企业、用户广泛参与的微信监管网络 就企业而言。首先,微信软件的运营商腾讯公司应从道义上尽到提醒责任,告知使用者可能存在的风险,其次建立“用户黑名单”,对于违规使用微信平台的用户进行严格监管,加强对微信违法犯罪活动的监控。最后,建立举报机制,倘某一用户受到一定数量用户的举报,调查若属实,运营商要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就用户而言,在享受微信丰富功能的同时,也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自觉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倘若因为用户本身原因遭受伤害,那么用户也该承担一定责任。正如一些学者所言,微信本身并非罪魁祸首,关键在于如何构建以立法、司法机关为主导、由网络运营商和用户广泛参与的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管机制,这是保障微信安全的正道,也是维护互联网世界正常秩序的必要手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