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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媒体下法治湖北形象的自塑与对外传播
论文作者:童鞋论文网  论文来源:www.txlunwenw.com  发布时间:2019/2/14 10:19:34  

摘要:法治湖北形象是法治中国形象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新媒体技术的出现改变了信息传播的环境与格局,给法治湖北形象的自塑和传播带来了新的挑战。传统媒体时代奠定的形象已经无法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欲拓宽法治湖北形象的对外传播路径,必须从塑造法治湖北形象着手,平台创新、技术创新、内容创新多管齐下,方能占领法治宣传新高地,为全面推进法治湖北建设提供助力。

关键词:新媒体;法治湖北形象;自塑;对外传播;

在新媒体技术高速发展和媒介融合的今天,信息传播的环境与格局出现了颠覆性的革命,以往人们熟悉的社区广播和宣传栏式的“法治”传播已经日渐式微。微博、微信客户端成为法治宣传的新阵地,视频、微电影、H5等多样化的宣传手法层出不穷。[1]在此背景下,各地在进行法治地方形象的塑造和传播时,纷纷借力信息时代的传播手段,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传播平台,在传播途径和内容上紧跟时代步伐,不断推陈出新。湖北省司法行政机关应抓住这一重要战略转型机遇,重塑法治湖北的对外形象,拓宽法治湖北对外传播的路径,占领法治宣传新高地,为全面推进法治湖北建设提供助力。

一、法治湖北形象的自塑应注入新的内涵

随着湖北省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治湖北形象的塑造和宣传也应与时俱进,不断丰富,尤其是“法治”二字应注入新的内涵,具体表现为以下五点:第一,法治湖北形象传播的应当是一种规则理念。法律的目的在于定纷止争,法治规则是为法官裁判,当事人主张权利,推进诉讼进程提供标准化的规范。第二,法治湖北形象传播的是一种程序理念。法治的良性运行以程序公正为保障。因此,法治理念要求重视程序,充分发挥程序的作用。第三,法治湖北形象传播的是一种权利理念。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一旦实体权利被侵犯或发生纠纷,可以通过司法程序来进行救济。第四,法治湖北形象传播的是一种责任理念。现如今,司法改革正如火如荼地进行,司法责任制作为其中最重要的一环,不仅是实现法官审判责任的工具,更重要的是对当事人权利的保障。第五,法治湖北形象传播的是一种理性思维。不论是立法者还是执法者,亦或是司法裁判者,都必须保持法治的理性,即体现为中立的地位、不偏不倚的态度和普适的价值评判标准。[2]

湖北法治形象的塑造和传播,应当以建构规则理念、权利理念、责任理念、理性思维作为重要内涵,让老百姓能自觉运用权利意识和规则意识处理生活中的法律问题,在评价身边发生的法律现象时也能够运用理性思维,在整个社会形成一种法治氛围,使处在这种法治氛围中的个体都能受到潜移默化的熏陶。

在新媒体宣传手法不断推陈出新的大形势下,湖北省在进行地方司法文化和司法理念的塑造和宣传上,也充分运用了信息化技术进行改造。2018年,湖北省在已建立一批法治文化阵地的基础上,进行更新升级,全省各部门各单位也积极整合各类法治文化建设资源。各地方政法委、法院、检察院等行政司法机关都拥有自己的官方网站、微博、微信,不仅运用传统的图片、展板、文字、电子显示屏等宣传措施,营造法治文化氛围,更充分利用新媒体的传播基础,用视频、微电影、H5等多样化的形式进行法治文化建设。[3]自2016年起,由湖北省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普法办公室联合举办的“法治动漫微电影作品”征集、评选、展播活动已经成功举办了两届,该活动在网络上掀起热潮,特别是在年轻人中引起热议,获得了较高的社会关注度和良好的法制宣传效果。老百姓对于接地气的“本土”普法题材显示出了极高的热情和兴趣,法治理念以一种直观、生动的方式真正做到了“入脑入心”。[4]

可见,当前的工作重心在于正视我省在法治形象塑造上存在的短板,有效提高媒介融合程度,加强媒体微博和政务微博与受众的互动,整合新媒体的社交功能。要避免重复建设,重视维护和运营,以新媒体内容创新推动司法文化的建设和传播。

二、当前法治湖北形象对外传播力的评估与分析

1.法治湖北形象对外传播力的现状评估———以权威性微博账户和官方网站为分析对象。

目前,以湖北法治宣传为主题的影响力较大的微信公众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平安法治湖北”“湖北普法”“长安湖北”“法报湖北”。从内容来看,群众阅读量高和点赞量高的文章,集中在与民生法治有关的议题,同时对有趣味、有新信息点的议题支持和好感更多。其次,受众广、传播速度快的新媒体平台是微博。图1图2是湖北省法治宣传权威性微博账户“@湖北高院”“@湖北普法”“@湖北政法”“@湖北省司法”的微博发布量和粉丝数量的统计图。

从微博发布量的总量看,微博发布量能够反映该账户的活跃度(见图1)。从研究来看,发布内容最多的是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湖北高院”,全部微博9031条;第二活跃的是湖北省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官方微博“@湖北普法”,全部微博3505条;排名第三和第四的湖北省政法委员会官方微博“@湖北政法”和湖北省司法厅官方微博“@湖北省司法”两者在微博总量上相差不大,分别是675条和917条。

图1湖北省法治宣传权威性微博账户的微博发布量图(截止2018.5.1)

图2湖北省法治宣传权威性微博账户的粉丝量图(截止2018.5.1)

微博粉丝量能够反映该微博账户的关注度,也直接影响了微博的转发量、评论量和点赞量。如图2所示,粉丝量排名第一位的是“@湖北普法”,微博粉丝数量有59万;排名第二的是“@湖北高院”,微博粉丝37786个;排名第三的是“@湖北政法”,有微博粉丝573个;排名第四的“@湖北省司法”有微博粉丝412个。从受众来看,“@湖北普法”和“@湖北高院”的传播受众和传播广度是最具有代表性的,这与微博更新的频率高有很大的关系,这两个微博账户平均每天更新5—10条。

从这些微博账户的性质来看,其微博名称中就体现强烈的“湖北”特色和“法治”背景,用户关注并记住这类账户名称的社会行为意味着其大脑记忆中存在着对湖北省法治司法形象的初步认知。[5]从内容发布的议题来看,“@湖北高院”,存在视野不够宽广、语言不够活泼的问题,发布的议题主要以法院系统的政务信息和司法案例分析为主,很多是两三百字的长篇新闻和案例,与微博的“快餐信息”特征不符,有的微信公众号上的长文截图,不够接地气,观众没有耐心看。另外,“@湖北高院”还设置了不允许评论(包括关注者),这种设置不仅没有必要,且隔绝了和群众互动的渠道,人为给法治传播设置了障碍。群众在不能评论发表自己意见的情况下,很难有兴趣转发和点赞。“@湖北普法”表现出同样的问题,时政、法律类新闻居多,偶有发布生活小常识或其他轻松愉快的文字和图片信息,但因为缺乏媒体的权威传播意识,也未获得观众的支持与好感,大多数微博呈现0转发、0评论和0点赞的现象。

另一个官方信息发布和信息传播的权威性渠道是司法行政机关的官方网站。以司法系统为例,湖北省16个中级人民法院,全部建成了政务门户网站,组建了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为核心的官方法院网站矩阵集合。基层法院中,90%的建成了门户网站。目前各级法院都设置了新闻发言人,初步形成了“两微一端”的“司法新媒体矩阵”,平台的构建已经做到全覆盖。[6]但是从建设内容来看,存在着地区司法机关、上下级司法机关之间各自为政,门户网站的建设和运行水平差距较大等问题。湖北省高院官方网站发布“法院新闻”5396篇,“司法动态”板块累计发稿1833篇,“图片新闻”板块累计发稿631篇,“头条新闻”板块累计发稿481篇,“视频新闻”板块累计发稿只有一篇,并且2012年6月23号以后就未更新过。“法院文化”板块累计发稿208篇。以官网的司法公开情况为例,大部分的法院门户网站上都有“裁判公开”板块,但是,有的更新很慢,有的是“僵尸”板块,多年不更新也不改版,重建设却轻管理、轻运用。

2.法治湖北形象对外传播的内容和手法有待创新。

从某种意义说,内容创新是运用新媒体技术推进法治宣传的关键,宣传手法比传播途径更为重要。湖北省2016年首届“法治微电影”比赛中,选拔出不少优秀的作品,但这些作品无论是在网络上的搜索量,还是微信上的转载、点赞量都不是特别大,以主流媒体最为推崇的汉味反扒MV《摸包滴》为例,在微信上搜索仅有5篇文章介绍,其中发自湖北本地公众号“湖北普法”、“武汉头条”、“武汉晚报”的阅读量都没有超过100,说明湖北省的法治宣传手法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一言以蔽之,湖北省在法治形象的塑造和传播上,由于内容创新和宣传手法创新的缺乏,尽管平台已经全覆盖,但媒介融合程度不高,新媒体内容产生的思维不强,仍以传统媒体思维模式为主导,导致媒体微博和政务微博与受众的互动程度不高。

三、拓宽法治湖北形象对外传播路径的建议

拓宽法治湖北传播路径是顺应信息革命时代发展潮流的战略选择,是增强司法社会公信力的必然要求,也是推动我省司法行政工作提高效能的迫切需要。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拓宽法治湖北形象对外传播的路径。

1.推进地方媒介平台的整合和优化,打造特色精品平台。

行政司法机关的官方网站是官方信息发布和信息传播的权威性渠道,其在法治形象的打造上,具有微信、微博等其他新媒体手段所无法替代的作用。在湖北省推进市级以上行政司法系统进行信息化变革的过程中,应当注意两点:一是不能因为行政司法体系中的各个环节被信息化技术改造而形成“条块分割”,出现互相之间“不兼容”的局面;二是信息化建设应当坚持需求导向和用户体验主导,主体包括管理者、当事人、社会公众等,不能为了信息化而信息化。[7]只有把握这两点,才能真正实现用信息化技术解放司法生产力。

以司法行政系统的网站建设和栏目设置为例,应当特别注意网站新闻信息更新工作,针对法院动态、法治新闻等重点栏目的特点,提高稿件质量,加快稿件更新频率。另外,升级网站版面的用户体验感,与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平台建立链接,使“网站-微博-微信”构成一个互带互动的新媒体宣传平台,加大影响力和传播力,为司法机关在重大舆情事件中的舆论引导奠定基础。

2.提高司法行政机关的媒介专业素养,扩充司法伦理的内涵。

在新媒体时代,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提升媒体素养(MediaLiteracy)作为一门必修课来钻研。不仅在媒体形式上要升级,传媒观念更要更新。想要做好新时期下的法治宣传工作,走好网上群众路线,必须掌握媒体前沿技术,学习舆情应对技巧。[8]

所谓媒介素养,是指在面对不同的情况时,理解、处理、运用媒体舆论的能力。理解能力是前提,处理和运用能力是处理问题的最终目标。提高媒介素养,在许多西方发达国家是国民基础教育的一部分。有着较高媒介素养的人群,不盲从、不敌视、有思辨能力,可以运用批判性思维来看待各种不同立场的评论和媒体资讯。

提升媒介素养的关键在于对传统的司法伦理重新定义。传统的司法伦理认为“判决之外,法官无言”,这是为了保证法律的独立性和纯粹性。对于民众而言,在过去,专业晦涩的法律判决并不必要被普通民众所理解和接纳,法律的权威性和不可动摇性来源于法律本身而与民意无关。但是,在社交媒体发达的今天,通过直播庭审、公开判决、程序在线化等技术手段,司法行为越来越公开和透明。不仅是判决,整个诉讼阶段和执行阶段都可以通过媒体被公众了解,难免会出现由于断章取义或者曲解引发的舆情事件,为正确引导舆情,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司法机关应当适时做出积极反应。当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发言评论时,也应当注意方式和职责权限,如法官在接受媒体访问或以其他方式点评案件时,应当秉持客观公正的态度,不掺杂个人观点和偏好。总之,提高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媒介素养,是新形势下传播司法程序公正理念的关键。

3.提高司法行政机关舆情应对的水平。

长久以来,法院官方宣传的语言风格都是“领导讲话体”和“奉献讴歌风”,即便宣传阵地从传统的报刊、宣传栏转向了微博、微信公众号,但行文仍保持原来的风格,这与新媒体时代人们接受讯息的方式产生非常大的不协调。传统的宣传套路,加上措辞不当、宣传手法不适当,不仅无法达到正面宣传的目标,反而会在群众中导致负面影响,适得其反。另外,从官方发布的信息来看,所提供的信息及政府发布的权威性是受众最为关注的,因此,仅仅靠艺术化的标题引起注意,但内容乏善可陈,受众可能并不乐于接受。[9]

湖北法治形象的塑造与宣传,不仅应在平台和形式上跟进时代的潮流,更应当在内容打造上与时俱进。如今,人们的阅读兴趣更偏重新知识、新角度和信息量的冲击,因此,快餐文化和信息碎片化的潮流下,法治形象的塑造要找到好的宣传点和切入点。新媒体中传播量大、点赞率高的文章都具备一个特点,即在最简洁短快的篇幅中,将要传达的信息和态度推送出去,“宣传体”与“说教体”即便交给新媒体团队推送,也无法产生好的传播效果。人民群众需要的不是严肃的说教、生涩的理论,如果法治宣传能够以一种生动、活泼、有趣、接地气的方式进行,结合新媒体平台的传播技术,法治宣传也能成为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热门话题。

另一方面,我省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不断提高舆情应对的能力,一是及时传递信息,避免谣言散播;二是从正面引领舆论导向,避免负面舆情发酵。[10]对于司法行政机关来说,舆情应对必须处理好两个环节:第一,树立舆情风险观念,建立相应的舆情风险评估等机制;要及时回应,联动协调,统一口径,谨防舆论“次生灾害”;要让公众第一时间了解官方信息,防止谣言发生。第二,对于有争议的法律案件,特别是网络上出现对立、冲突价值评论的案件,也要予以正能量的导向。

总之,法治湖北形象的自塑与对外传播,不仅需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运用互联网思维,还需要将平台建设转为内容创新,不仅重视建设,更要重视维护和推广,如此,才能开拓湖北省法治宣传的新局面,为法治湖北的全面实现形成持续助力。

参考文献

[1]易鹏.媒介融合背景下的普法宣传教育:机遇、困境及对策[J].中国司法,2017(3):16-19.

[2]唐明良.法治政府指标体系构建中的几对关系及其呈现[J].浙江学刊,2013(6):74-79.

[3]李林,田禾.中国地方法治发展报告(2017)[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7:165-167.

[4]王生铁.弘扬荆楚法治文化,推进“法治湖北”[J].荆楚学刊,2016(1):5-9.

[5]赵新菊.地方法治类微信内容分析及建设[J].新媒体研究,2016(7):66.

[6]温泽彬.“互联网+”背景下的司法信息公开研究[J].现代法学,2016(4):183-193.

[7]江国华,何盼盼.数据共享与中国司法现代化[J].中国高校社会科学,2017(1):80-88.

[8]汪道胜.在推进法治湖北建设中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J].政策,2015(2):30-33.

[9]王建华.政务新媒体话语应用与传播研究[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7:55.

[10]卢荣荣.司法公信力构建与法院信息化的结合[J].人民论坛,2014(7):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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