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从空间社会学的视角出发,儿童友好空间建设是一项以国家为主体、以空间为生产工具、面向现代性困境的儿童赋权行动,其目标是通过能动的空间实践构造友好关怀的空间社会关系。公共图书馆可通过打造体系完备、灵活流动和主客统一的儿童图书馆或儿童阅览空间,参与儿童友好空间建设,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空间生产关系。 关键词: 空间社会学 儿童友好 图书馆 自“十四五”规划首次在国家层面提出“儿童友好城市”以来,以《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21-2030年)》《关于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等纲领性文件的发布为标志,一场自上而下的以“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为主线,覆盖“社区—街区—城市”三个空间层级,涉及“公共服务设施、开敞空间、出行环境”等空间体系的空间实践逐渐在全国铺展开来,这意味着“儿童友好”从概念愿景和理念倡导走向政策指引和制度实践。在2022年印发的《城市儿童友好空间建设导则(试行)》中,城市公共图书馆、儿童阅览区、儿童图书角、公益性儿童图书馆作为服务儿童的图书阅览设施被正式纳入城市儿童公共服务设施体系,在全国性规划布局中负有建设儿童友好城市的责任。图书馆从业者应当及时跟进,开展相应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研究,自下而上实现与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有效对接。 一、空间社会学与儿童友好空间 20世纪70年代前后,在齐美尔、列斐伏尔、福柯、布迪厄、吉登斯、哈维、索亚等一批社会理论家的推动下,空间成为社会学的核心范畴之一,由此开启社会学研究的新视角。伴随空间向度的引入,空间的社会学意涵越发受到关注:在齐美尔看来,正是人们之间的相互交往与相互作用,填充了空间,并赋予空间以意义[1]。列斐伏尔认为,空间不但包容了生产出来的事物,也包纳了事物共时态的、并存不悖的、有序或无序的相互关系[2]。福柯认为空间既是权力争夺的物质场所,也是权力运作的实施媒介[3]。布迪厄基于场域理论和“象征空间”的概念揭示了空间中的阶级差异[4]。吉登斯通过脱域、在场等概念辨识出社会互动在空间结构下延展并改变社会的资源分配结构和运行机制[5]。 哈维和索亚关注空间生产中的正义问题,哈维指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的空间生产所体现和维护的空间秩序进一步巩固和强化了资本积累[6];索亚期望空间正义的实践能够实现合理分配空间资源、合理布局空间以及合理规划空间的目标[7]。自此,关于空间的理论逐渐超越客观的环境论,空间不再是静止的、价值中立的物理实体,而越来越被看作行动者有目的、有意义的社会实践的场域,融入了权力、生产、建构、互动等各种社会意涵,呈现实体建造与关系编码的相互烙印、物质生产与意义生产的协同演化特征。可以说,空间社会学将空间研究的焦点从初始的物理和地理意义扩展延伸至人与空间的关系,主要关注人如何在空间中存在,即人们如何占有、享有、体验和再现空间[8]。人类生活的空间性问题凸显,“人与人、人与事物(包括物质环境)之间的关系状态”[9]成为空间研究的关键内容。循着空间社会学的视角可以发现,儿童友好空间是空间与社会关系相互渗透的典型例证。 1.儿童友好空间:空间维度的儿童赋权行动 空间的组织建构离不开价值与意义的引领,因为“空间会被不同的意义反复地浇铸”[10]。儿童友好就是空间生产中一种导向性的价值与意义,是对儿童如何进入、使用、体验、改变空间的应然界定,与安全、包容、丰富、易获得、可参与等要求高度相关,其背景是日益张扬的儿童权利与城市儿童愈加断裂、区隔、受限的生活空间状态之间存在的矛盾。艾伦·普劳特曾用驯养化、制度化和孤岛化描述现代儿童生活的空间经验[11]。他观察到儿童正在从街道和其他公共空间中逐步消失,儿童的活动越来越多地在某种专有化(专门指定给儿童)、制度化(内含成人的监督和规范)的环境中开展,儿童在城市中的流动是从一个特定的童年“岛屿”被送到另一个特定“岛屿”。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总结了26种城市空间中对儿童不利的因素,包括“基础设施不是为儿童设计的”“没有可通达的服务”“道路不安全”“在公共场所受排斥”[12]等。根据布迪厄“社会中行动者的‘空间’位置直接反映了他的社会位置”[13]和列斐伏尔“空间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生产与再生产”[14]等观点,我们能从空间的角度辨识出空间中的不正义关系,而上述这种断裂的、专门化的、受到限制的儿童空间正是儿童在整个社会结构中地位的象征:相对于成人,儿童是被保护、隔离、代理、规训的社会群体,他们抵达与进入空间的资格、占有和利用空间的能力、支配与更新空间的权利常常被约束甚至被剥夺。这种应然权利与实然现状之间的差距正是联合国发起儿童友好城市倡议的现实缘起与基本依据,在《构建儿童友好型城市和社区手册》中,联合国明确将儿童友好城市界定为“致力于实现《儿童权利公约》规定的儿童权利的城市、城镇、社区或任何地方政府体系”。我国2021年发布的《关于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同样指出,“儿童友好是指为儿童成长发展提供适宜的条件、环境和服务,切实保障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在此意义上,儿童友好空间建设就是面向儿童的、以空间为生产工具的赋权实践,是空间维度下儿童权利保障的现代工程,目标是通过空间正义实现社会正义,即通过推动儿童友好理念嵌入各类型空间的设计、开发、建造、使用、管理、更新过程,打造尊重儿童天性、满足儿童需要、鼓励儿童参与的互动和交往空间,让儿童权利通过空间显示自身。 2.儿童友好空间:国家意志的空间生产实践 空间与社会相互编码,不仅意味着空间会被社会交往形式和关系结构形塑和生产,也意味着空间可以支持和生产社会意义和社会关系。“如果未曾生产一个合适空间,改变生活方式、改变社会都是空话。”[15]美国建筑评论家莎拉·戈德哈根也曾说:“设计是一种社会工具。建成环境塑造着社会环境。”[16]其中的道理显而易见:新的社会关系需要一个新的空间,如果一个空间能让包括儿童、老年人、残障人士等在内的更多人平等地享有、利用,这将极大地改善人的生存处境并优化社会结构。具体来说,人们通过对空间“特征描述、估价、等级制度的安排的具体化”[17],将社会结构及其变化以物质化的形态保存下来,结成由物质要素构成的社会结构,形塑差异化的生活机会,推动目的、价值和意义的生成与扩散。换句话说,“产生什么样的空间、谁来产生空间、为谁产生空间引导着我们活动在特定的由我们所创造的社会世界之中”[18],这种“人类社会通过形塑和生产符合理性预期的空间,以此来塑造和影响社会的过程”[19]被列斐伏尔提取并总结为“空间生产”这一概念。他认为,“如果说空间是一种产物,那么,我们对—空间的认识就是生产过程的复制和展示。要从关注空间中的事物转移到关注空间生产”[20]。作为一种价值—工具行动机制,空间生产必然伴随不同价值、信念和利益的碰撞融合,“保留旧的空间结构与摧毁并重建新的空间结构选择之间,是一场旷日持久的斗争”[21],空间成为不同社会结构的行动者展现自身权力和意图的舞台。他们或基于体验价值,或基于秩序价值,或基于利益价值在空间生产过程中展开博弈,将观念、意志、诉求融入空间的组织要素中,以生产合意的空间。在这个意义上,空间生产不仅是生产物质空间的过程,更是一种巩固生产关系和财产关系的过程。其中,与意识形态相对应的是空间中的各类符号系统,与经济利益相对应的是均质化的商业和消费空间,与行政权力相对应的是政府规划和城市治理塑造的空间格局。“空间已经成为国家最重要的政治工具”[22],儿童友好空间建设在我国经过理念推行、行业实践和地方试点,最终汇聚凝结为行政意志,国家以自上而下的形式开展对儿童生活空间的再建构。这是一种典型的空间生产过程,是以政府为代表的国家行动者基于秩序和正义价值开展的空间规划行动,也是以国家权力及其资源刚性整合能力为后盾的空间重构实践,目的在于突破、解构围绕在儿童身上不友好的空间要素、结构与形态,重新编码友好、关怀的制度和文化符号体系,使儿童能够平等地进入、使用空间特别是社会公共空间,并且能够参与公共生活。 3.儿童友好空间:现代性困境的空间应答方案 列斐伏尔、哈维、索亚等人深刻认识到现代城市空间是以资本逻辑为主导的空间生产和社会权力运作的产物[23],在这里,人性的空间让位于资本和权力的空间,空间的货币价值超越空间的使用价值成为空间生产的主要遵循。在资本收益的逻辑支配下,公共、免费的儿童游戏、运动、休闲、学习空间更容易被侵占和边缘化,表现为儿童游乐休闲需求被全方位商品化,空间规划、道路设计更关注经济产出和效率提升而忽视儿童需求,空间的大量私有化压缩了儿童能够进入的公共空间等。空间社会学的奠基者们还敏锐地观察到现代生产模式下劳动与休闲关系的变化,休闲成为生产活动的一个环节[24],空间和空间中人的活动被社会生产统治和筹划,空间早已不是人们直接感知、与身体密切关联的绝对空间,而是被“施加了各种抽象规则和理性规划的表征性空间”[25]。对儿童而言,在学校这一主要的社会化场所之外,其日常生活的其他各种空间也都处在生产理性的支配之下,阅读空间、运动空间、游戏空间等都要服务于未来劳动力的素质提升和个人的竞争力累积。这种现代空间方案突出理性,而对于身体和感性加以毫不留情地压制[26],空间的工具性、空间功能与形式的错配愈发明显,儿童体验的真实性“不再与这种体验得以发生的场所相匹配”[27]。同时,儿童的脆弱、非理性和不成熟又成为成人设置各种空间禁忌的正当理由,儿童的空间需求、空间感受、空间体验经常处于被忽视的境地。另外,数字时代虚拟空间与实体空间的互嵌也彻底改变了空间中的社会关系结构,吉登斯描述的脱域机制在今天更加清晰可感,“社会关系从彼此互动的地域性关联中脱离出来”[28],可以发生在任何时间和地点。通过互联网、手机等媒介,儿童能够突破实体空间中的物理限制、人际规范和制度约束,随时接入各类虚拟空间,这也让他们更容易暴露在网络暴力、隐私侵犯、算法绑架等各种风险和不确定性中。建设儿童友好空间必然会遭遇上述主导性空间对儿童生活空间的挤压、生产性空间对儿童体验空间的侵蚀、虚拟空间对实体空间的淹没等具体困境,这些困境是儿童空间权利受损在现代性框架下的表现,因而也是保障儿童空间权利必须面对的核心问题。 二、儿童友好型图书馆的空间特征 作为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这一系统工程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儿童友好型图书馆建设有着前述相同的问题和目标指向,二者既是相互依存的整体与部分,也是互为映衬的背景和焦点。从这一逻辑关系出发,儿童友好型图书馆的空间特征逐渐显现。 1.“点”“线”结合的体系完备空间 现代公共图书馆空间是维护社会公平的正义空间[29],在诠释儿童友好型图书馆的空间理念时,固然需要对单个图书馆空间的儿童友好特性进行深入描摹和细致刻画,但同样关键且易被忽视的是,从更广泛的图书馆体系视角出发,进行整体性思考与建设,以回应更为宏观的空间正义问题。具体来说,在构筑儿童友好型图书馆体系的过程中应当考虑,城市中有多少儿童可用的图书馆空间?这些空间是如何分布的?与人口分布的匹配度如何?与其他儿童空间(如户外活动场所、社区儿童综合活动室)的协同度如何?儿童前往这些空间存在哪些时间、距离和安全上的阻抗因素? 国内外诸多经验表明,多层次的点状空间布局是提升城市空间儿童友好度的有效手段[30],这种布局能够最大程度拉平不同区域儿童群体进入公共空间的时间和金钱成本,对冲“居住空间作为一种差异性的‘生活机会’对社会不平等的形塑机制”[31],均衡主导性空间在生活机会分配上的社会偏差,方便儿童平等地获得并享受基本文化和阅读服务。这与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有着内在的逻辑一致性,关注的是面向所有人的实体公共文化空间的可达性。公共图书馆15分钟服务圈建设,也是这一理念的生动实践。在点状布局之外,加强儿童出行路径规划,改善儿童出行环境,是保障儿童能够自由而安全地独立出行、改变儿童空间“孤岛化”的有力举措。儿童能否自主出行并安全抵达图书馆等空间场所,不仅取决于他们个人的能力,更关键的是他们所处的环境和社会的支持。来自荷兰代尔夫特的经验表明,“明晰的道路标识和道路限速规定,安全的步行系统和骑行系统,可供驻足休息、游戏的街道设施”[32]能显著提高儿童的出行意愿和出行安全性,拓展他们生活的空间边界。 2.有“门”亦有“桥”的灵活流动空间 齐美尔在《桥与门—齐美尔随笔集》中提出人际交往中的分离与联系概念,并将之对应概念化为“门”与“桥”[33]的意象。“门”是内部空间与外部空间的边界,起到分割空间的作用;“桥”被阐释为空间中的个体接触和群体流动,起到连接不同空间、削弱空间分化的作用。在图书馆中,常见的基于读者特征、资源类别和使用场景而建造的具有内聚性的专属空间,往往通过“门”实现与其他空间的区分。这是典型的合围型空间,是人们面对不确定性,将特定群体、资源、功能聚合起来的向内的、防御的空间,以影响和塑造人们在空间中的信息获取和行动选择。以儿童为服务对象的少年儿童图书馆或图书馆内的儿童阅览空间就是合围型空间的代表,它通过“时间空间化”的方式,将儿童的发展过程投射、凝固在可感的空间规划和陈设布局中,打造以年龄为基础的分级空间,如低幼区、儿童区、青少年区等,其空间设计(图书、书架、家具的选择,色彩、标识、符号的表达等)注重与不同年龄段儿童认知发展特点和身体发展水平相符。相较于纯粹以信息逻辑或资源逻辑作为空间组织依循的传统图书馆空间,这种基于儿童发展特点的空间设计形式无疑是更友好的,也是当前大多数图书馆空间建设的方向。它通过将单个的空间定位于关系领域中,并将空间的意义置放在这种关系中,使人们从对儿童的蒙昧中解脱出来,儿童的发展被理性地打量且分割,并成为资源结构性配置的重要依据。但认知和身体发展的空间理论特别容易陷入庸俗化理解和刻板化运用,使得“儿童被牢牢地限定在他们的特性之中”[34],表现为小空间友好但大空间不友好,专属空间友好但其他空间不友好等,如图书馆有儿童专属的空间,但其他空间对于儿童的进入态度往往比较保守,儿童进入图书馆其他空间的行为常常被视为“闯入”并受到排斥。这意味着当前基于对象和年龄的区域划分和资源供给系统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隔离过程,这些因儿童不成熟的事实而划定的专属儿童的特定空间“是一种包含有特定知识与话语的分离、矫正、教化、观察、监视的场所”[35],它们以保护和专属的名义加剧了儿童在空间中的“驯养化”和“制度化”问题。 |